據《勞動報》報道,在沒有取得狩獵證的情況下,在禁獵區使用彈弓狩獵國家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麻雀55只,其行為已經觸犯《刑法》,涉嫌非法狩獵罪。犯罪嫌疑人韓斌等三人因此罪名被奉賢公安分局依法取保候審。目前該案正在審查起訴中。
去年8月31日晚10點半左右,韓斌、王君和張昆帶著彈弓、手電筒和彈珠,三人在柘林馬路邊的樹木中,由王君負責照明找麻雀,韓斌及張昆二人打麻雀。恰好被派出所巡邏車抓個正著,民警從三人身上當場查獲了55只麻雀。
麻雀屬于國家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奉賢區政府曾發布文件(滬奉府[2013]12號),將整個區域劃定為野生動物禁獵區。從2013年2月19日起,在奉賢區非法狩獵陸生野生動物20只以上的,或使用禁用的工具(像網具等)和方法狩獵的,依據《刑法》和《野生動物保護法》追究刑事責任。
《野生動物保護法》第24條規定了禁用工具和方法: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電擊或者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獵夾、地槍、排銃等工具進行獵捕,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搗毀巢穴、火攻、煙熏、網捕等方法進行獵捕。
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非法狩獵罪: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狩獵“情節嚴重”:(1)非法狩獵野生動物20只以上的;(2)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的;(3)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承辦此案的檢察官表示,韓斌等三人行為已經觸犯《刑法》,涉嫌非法狩獵罪,且數量達55只,屬非法狩獵情節嚴重。2016年9月1日,韓斌等三人因涉嫌非法狩獵罪被奉賢公安分局依法取保候審。目前該案正在審查起訴中。(文中涉案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