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岳陽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被告人孫某、謝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二人均被依法判處罰金四千元。
2018年3月1日至6月30日是岳陽縣東洞庭湖水域禁漁期。2018年3月23日19時,男子孫某、謝某駕駛漁船到岳陽縣東洞庭湖某水域,采取打對網電魚的方式進行捕撈。當天20時許,被告人孫某、謝某被岳陽縣漁政局執法人員現場抓獲,并查獲捕魚獲物四百斤。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孫某、謝某違反國家保護水產資源管理法規,在禁漁期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捕撈工具在岳陽縣東洞庭湖水域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了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依法應予懲處。在非法捕撈水產品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孫某、謝某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孫某、謝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在法庭上自愿認罪,是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為了加強對水產資源的保護,國家通過立法對水產資源繁殖、養殖和捕撈等方面作了具體的規定。不得在禁漁區和禁漁期進行捕撈,不得使用禁用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規定的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若急功近利,竭澤而漁,非法捕撈水產品,破壞國家對水產資源的管理制度,危害水產資源的存留和發展,必將得到法律的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