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查App顯示,近日,法院公開王某與上海絲芭文化傳媒集團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裁判文書。原告王某訴求稱受被告聘請擔任其公司藝人鞠婧祎的發(fā)型師,為其參加的活動做發(fā)型。工作結(jié)束后,被告遲遲不向原告支付勞務費,多次協(xié)商無果,溝通期間態(tài)度惡劣(拉黑失聯(lián),去公司討要說法被趕出來),故起訴。
被告辯稱未和原告簽署過勞務合同,是原告和鞠婧祎之間的合作,之前的勞務費等都是通過鞠婧祎活動報銷費用支付的,訴請的款項應該由鞠婧祎支付。第三人鞠婧祎述稱,不清楚原、被告之間合同約定,本案與其無關(guān)。
法院認為,原告多次作為發(fā)型師隨鞠婧祎參加演藝活動,均未簽訂勞務合同,發(fā)生的勞務費等均由絲芭傳媒向原告支付,即事實上認可原告為其提供了勞務。絲芭傳媒認為原告系鞠婧祎個人雇傭,應由鞠婧祎承擔付款義務,缺乏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絲芭傳媒支付原告王某勞務費9000元、車費188.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