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邯鄲峰峰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張某斌違法經營案,舉行了行政處罰聽證會。申請人張某斌因涉嫌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及不正當競爭等違法行為,擬被處行政罰款2119374元。
今年1月15日,峰峰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群眾舉報稱:有人在峰峰鎮加油站北側院內制作假飲料對外銷售。經摸排后,1月18日,峰峰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區公安局執法人員聯合行動,對被舉報地點進行檢查。
在現場,執法人員發現大量涉嫌仿冒他人包裝的預包裝食品和涂改食品外包裝生產日期的使用工具,且經營者張某斌無法提供《食品經營許可證》。執法人員當場對涉嫌無證經營的預包裝食品及涂改生產日期工具予以扣押,對經營場所予以查封并于當日立案調查。
經現場清點,有各種食品飲料千余箱,其中涉嫌涂改日期整箱裝18箱,散裝480盒。18箱已涂改生產日期的食品標注生產廠家為石家莊市某食品飲料有限公司。后經該公司證明,涉案的18箱食品上的生產日期與其公司生產日期標注格式不同,涂改日期行為非其公司所為。
經調查,張某斌經營的“和草堂”牌杏仁露、“和草堂”牌六仁核桃、“和草堂”牌大仁核桃、“和草堂”牌銀鴛好粥坊桂圓蓮子八寶粥4種產品的外包裝箱,在包裝、裝潢上分別與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露露”包裝箱(杏仁露)、河北養元智匯飲品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六個核桃”包裝箱(核桃乳箱)、廈門銀鷺食品集團有限公司持有的銀鷺八寶粥包裝箱(銀鷺桂圓、蓮子、椰果八寶粥系列)3種產品包裝、裝潢相近似。
在案件查辦過程中,經營者張某斌拒絕提供相關證據材料,致使涉案食品的進貨金額、銷售金額、銷售去向均無法查證,違法所得難以準確統計。隨后,執法人員在峰峰礦區行政審批局及市場監督管理局太安分局先后提取證明,顯示張某斌未在峰峰礦區辦理企業和個體登記,而其在石家莊、邯鄲等地企業、超市的進貨銷貨記錄顯示,其長期無證無照從事食品經營。
聽證會上,據峰峰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稱,張某斌主要涉嫌無證無照經營、涂改日期、銷售仿冒商品等3項違法行為。特別是其為謀求高利潤,使用打碼器涂改生產日期,一旦這些食品流入市場,將嚴重威脅群眾生命安全,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隱患。
按照價格認定中心評估認定,張某斌從事無證經營的涉案貨值金額為102743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無證經營的貨值金額為一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對張某斌無證經營行為罰1849374元;擅自涂改產品生產日期行為罰款90000元;銷售仿冒商品行為處罰180000元。共計擬處罰21193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