翹首以盼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終于在3月13日揭開了神秘的面紗,出乎很多人預料的是,決定組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而且市場監管總局的組建合并力度比想象中的要更大,不僅將工商、質監、食藥監的相關產品監管和標準化職能囊括其中,而且還將發改委、商務部等部門物價監管和反壟斷的職能,以及知識產權保護等職能并入,成為一個超大型的、綜合的市場監管機構。這無疑是對上一輪機構改革以來許多地方開展市場監管綜合機構改革的試點的肯定,也是對這些年關于綜合監管與專業監管關系爭論的一錘定音。
五年來,“放管服”改革推動大市場監管的觀念更加深入人心,市場監管綜合改革的重要性成為改革的指導思想,食品藥品監管的職能不可避免要被納入市場監管的總范疇,而另一方面藥品監管專業性較強,為了保證藥品監管的相對獨立性,而單獨組建藥品監督管理局,這實際上是綜合監管與專業監管的一種妥協和平衡的結果。然而,藥品監管相對獨立和單列,監管專業性或許尚可得到保障,而食品監管則是整體進入市場監管總局,包括特殊食品在內的食品監管的專業性如何保證?在下一步的地方政府機構改革中,在大市場監管的理念下,如何確保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能夠得到全面強化而非弱化,從而繼續有效確保“人民舌尖上的安全”?
制定不同層級政府監管事權責權清單
政府機構改革只是一種組織形式和機構的調整,會對監管工作的具體績效產生一定影響,但這種影響是有限的,而更為關鍵的是,在大市場監管體制的總體背景下,如何盡快制定不同層級政府在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方面的事權責權清單,推動各級政府在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方面的科學分工與有效配合,這是機構改革之后的當務之急,即根據各級政府的長處與不足、食品安全風險的高低以及食品安全跨地區溢出性的強弱,系統劃分中央和各級地方政府的食品監管權和責任清單,區分食品安全監管中的中央權、地方權和共享權,同時權責做到相對一致,從而為各級政府承擔相應的責任提供依據。遇到存在分歧和模糊的地方,應當明確剩余監管權分配和仲裁的部門與流程。只要監管事權與責任劃分相對科學合理,采用何種監管體系、設置什么樣的監管部門、監管部門的名字叫什么就不再是一個關鍵性問題。
機構設置可以因地制宜
此次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主要是對中央機構的調整,不完全等同于以前歷次改革,雖然沒有直接涉及地方改革,但確實此次整體改革的思想是要增加省級以下的行政自主權,因此此次機構改革方案對于地方政府而言并不具有強制性。但是,中編辦可能仍然會就一些領域的地方機構改革出臺一些指導性的意見,因此,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對于一些領域的地方機構改革又具有強指導性。
因此,在大市場監管的理念下,地方應該可以根據自身的市場經濟產業以及安全監管風險來因地制宜設置自己的市場監管模式,例如食品產業相對比較發達,或者食品安全風險相對較高的地區,可以考慮在市場監管局下面仍然可以分設相對獨立的食品監管局,或者三塊牌子,一套人馬的合署辦公模式,同時在內設機構設置時,應當充分保障食品安全監管相關職能處(科、股)室的設置,上下市場監管部門的內設機構設置未必一定要完全一致,可以根據自身的食品安全風險高低來選擇不同的設置模式,從而更好地發揮監管合力,提高監管效率。
基層監管機構建設需要強化
“頂層要專業,基層要覆蓋”,縣級及其以下的基層監管機構建設,一直是包括食品監管在內的大市場監管的關鍵和重點。按照此次機構改革的方案,地方在鄉鎮設立市場監管所做法,成為直接影響中央改革的方案選擇,也是對現階段基層監管部門沖擊和折騰最小的一種改革方案,在某種意義上也助于增加基層監管機構的人員建設和監管覆蓋面。然而,此次機構改革之后,基層市場監管機構在監管職能上將全面擴張,不僅是原來簡單的三合一的職能合并,還增加了反壟斷、物價監管等許多新的職能,如果監管機構能力無法得到充實,特別是監管部門的人員得以適度增加的話,基層監管機構人員將會工作更累。建議在現有的條件下,能夠將上級局的一些監管力量適當下沉,適度擴充監管隊伍,同時保證食品監管職能在市場監管所的核心地位和資源比重,甚至將其比重予以剛性化、指標化。此外,基層地方政府應該從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負總責的政治高度看待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對市場監管所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予以更大的人力、財力和物力上的支持,并充分發揮基層群眾以及社會組織的積極性,實現大市場監管背景下的新型社會共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