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有關分析指出,2018年,外賣交易額有望占據餐飲行業的10%。換句話說,每有10元餐飲收入,其中就有1元來自外賣。
這是個驚人的數字。一方面來說,這是人們對于“互聯網+服務業”形態的積極反饋,另一方面,面對如此龐大的消費者群體,我們有理由發出疑問:外賣食品加工中的安全問題應如何保障?對于外賣這種勉強還可以稱之為“新興事物”的產業,是否有足夠的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對其約束?
外賣里的“不速之客”
有一個古老的段子,說的是最痛苦的事情不是看到飯碗里有一只蟲子,而是半只。北京的李女士就遇到了這樣的憋屈事。她通過某外賣平臺訂了一份麻辣燙,花費20元。因為餓得厲害,狼吞虎咽一番后,才發現麻辣燙中似有異物。她咬了一口蔬菜,覺得什么東西硌了牙一下,好像咬爆了,嘴里散發出一種怪味。李女士趕緊往桌子上一吐,“仔細看發現是蟑螂,而且麻辣燙里還有很多。”
李女士胃里襲來一陣翻江倒海般的惡心。惡心之余,當然氣憤。她馬上聯系外賣商家,告知此事。商家負責人經前往李女士家中調查,確認其制作的這份麻辣燙中確實混有幾只疑似蟑螂的異物。“我們店的衛生一向是做得比較好的,之所以發生這樣的事情,我認為有可能是原材料中本身攜帶的,我們在制作時馬虎了。”
商家負責人面對錯誤的態度還是比較誠懇的,他主動提出,愿意陪同李女士去醫院檢查后續是否會引發身體不良反應,并承擔相應的醫療費用。但李女士堅持要求商家支付其2000元賠償金。商家負責人表示,“難以接受。只能支付10倍餐費的賠償。”
李女士致電外賣平臺客服解決此事。美團外賣客服稱,此事性質惡劣,已派業務員和商家聯系,兩個工作日內對處理結果予以答復。
兩天之后,李女士得到了相應的賠償。但她表示,未來相當長一段時間,她可能不會再叫外賣了,起碼再也不會叫這家的外賣了。
目睹黑心作坊,你還餓嗎
打開外賣平臺APP,入駐商家除了那些知名連鎖餐飲品牌,更多的還是那些不知名也不知藏身于何處的“××米粉面”、“××雞排飯”、“實惠便當”等小店。對于那些幾乎一天兩餐都要依靠外賣填飽肚子的人來說,美味并不是他們的終極標準,是否安全衛生才是他們最在意的。
外賣食品能否確保安全?這一問題讓消費者憂心忡忡。2016年,央視“3·15”晚會曾曝光了某外賣平臺中有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商家。讓我們回看那段觸目驚心的調查。
在塵土飛揚的路邊,設有兩個黑乎乎的灶臺。廚師正準備加工一會兒要送出去的外賣。只見他從里屋拿出一塊臟得看不清原色的抹布,豪邁地往鍋底一抹,象征性地“擦”了下鍋。隨后,這塊多用抹布被墊在了炒勺上。過了一會兒,菜品出鍋了。這位廚師將手指伸進鍋里蘸出湯汁,伸進嘴里嘗味道,感覺滋味不夠好,又將菜品倒回鍋里再次翻炒。另外一個人在電飯鍋里盛完米飯后,將盛飯板隨手丟在了積滿污漬的鍋蓋上。而當記者翻看這家餐廳在外賣平臺上發布的圖片時,卻發現其展現出來的菜品色澤艷麗、廚房灶具潔凈透亮,消費者絕對無法將圖片與眼前臟亂不堪的小鋪聯系起來。
另外一個外賣配送站點里,老板稱一天能有400多個訂單從這里發出。但是,記者發現,僅有兩個人在制作間忙活。那么,他們是如何制作完成這400多道菜的呢?晃動的攝像機發現了其中的秘密。原來,制作間外邊有兩個大冰柜,里邊裝的都是提前做好的一份份塑料包裝的凍菜。有人訂餐,廚房工作人員就從冰柜里取出相應的品種,然后拿到后面的廚房,放進一口大電熱鍋里加熱。電熱鍋無法解凍的,就放進操作臺上面的微波爐里。凍菜解凍化開后,再裝進飯盒。消費者吃到的,就是這些不知道放了幾天的凍菜。
目睹了這些黑心作坊加工外賣食品過程的你,還會餓嗎?
外賣食品安全有法律保障
去實體店鋪就餐的人們,可以用眼投票,根據店鋪環境、菜品品質來決定吃與不吃。而通過網上外賣平臺下單的人們,則基本只能根據店家提供的菜品和門面圖片來想象其是否值得選擇。隨著餐飲外賣市場越來越大,食品安全問題日益成為焦點。雖然外賣是一種比較新穎的業態模式,但是本質上來看,它依然離不開食品安全法的種種約束。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社會公眾相對熟知可主張十倍賠償金這一規定,但對其應負擔的舉證責任并不明確。法院在裁判過程中,首先會要求原告提交證據證明其自被告處購買的食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食品安全標準,是違反食品安全法的不安全產品,或對原告身體健康造成了損害,已構成侵權。若原告無法舉證,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但原告可向相關的行政監管部門進行投訴或舉報,由相關的行政監管部門對被告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在發現涉案食品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可另行向法院起訴主張十倍賠償金。
而對于網絡平臺的責任,我國法律也有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的……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網食品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承諾的,應當履行其承諾。”
互聯網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巨大改變。我們必須承認,我們享受這種改變。但是,面對已經成為我國餐飲新商業模式重要組成部分的外賣,平臺、商家和消費者都必須保持一個清醒的頭腦。請準備好,再出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