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公眾開放日活動中發布了長江流域環境資源審判十大典型案例。這10個案例涉及水污染防治、水資源開發利用、生物多樣性保護等領域,涵攝水、灘涂、濕地、湖泊、漁業、野生動物等環境要素,包括公益和私益兩大訴訟類型,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三類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江必新說,這10個典型案例各有側重,對于加強長江流域乃至全國其他區域環境資源審判工作都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重金屬污染超出國標401倍
這10起案件中,有3起刑事案件:湯某等12人非法捕撈水產品案,十堰市馳邁工貿有限公司、古文秀污染環境案,尼瑪多吉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案。
在湯某等12人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中,湯某等人在湖南省岳陽縣東洞庭湖禁漁期、禁漁區非法捕撈螺螄,被縣漁政局執法大隊查獲,捕撈的約7.6噸螺螄被現場放生。
檢察機關以湯某等12人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提起公訴。岳陽縣人民法院根據各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案發后的自首、坦白等情節,判處湯某等人兩個月到5個月不等拘役,萬某等人3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罰金。
據了解,為加強水生生物物種保護,洞庭湖每年都會設定禁漁期和禁漁區,但依然有不法分子在禁漁期、禁漁區內違法捕撈水產品。螺螄是東洞庭湖生態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凈化水質、促進水藻生長、為魚類提供食物、維持湖內生態系統的平衡起著重要作用。本案判決對引導沿岸漁民的捕撈行為,有效遏制非法捕撈,保護洞庭湖乃至長江中下游流域生物鏈的完整具有指導意義。
在十堰市馳邁工貿有限公司、古文秀污染環境案中,馳邁公司非法排放含重金屬的污染物嚴重超標,最高一項超出國家排放標準401倍,古文秀作為該公司生產管理負責人,明知電鍍作業產生的污水未經處理會流向犟河造成環境污染,仍安排工人從事電鍍生產作業,放任污染環境的行為。
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馳邁公司和古文秀均構成污染環境罪,鑒于被告人積極認罪悔罪,對馳邁公司判處罰金1萬元、古文秀拘役4個月。馳邁公司和古文秀提起上訴,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湖北十堰作為南水北調中線工程的水源地,嚴控水體污染,抓好水體保護,維護水質安全,確保“一江清水永續北送”具有非同尋常的意義。該案是十堰法院受理的首例水污染刑事案件,宣判后對全市造紙、印染、電渡等高能耗、重污染企業起到了教育、引導和震懾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