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婚宴的眾多親友賓客餐后陸續出現食物中毒的癥狀,不少人還到醫院掛了急診。為此,新人將婚慶方告上法庭。那么,索賠基數是應當按照有問題菜肴的價格還是整桌酒席的價格計算?法院審理后認為,從交易習慣來看,單桌酒席的價格絕非一個個菜肴價格的簡單疊加,因此應按酒席價格作為賠償計算基數。
2013年11月,小邱與某婚慶公司簽訂游輪婚禮合同。依據約定,餐飲公司按每桌1680元的價格與婚慶公司結算,小邱則按每桌3436元的價格向婚慶公司支付餐飲費總計44668元。
2014年5月2日,婚禮如期舉行。當晚,許多人發生腹痛、腹瀉、嘔吐、發燒等癥狀。2014年7月,上海市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調查,認定事故系由婚宴菜肴所引起的食物中毒,中毒人數為23人。
本次事件中,小邱代為支付了親朋好友的醫療費、交通費和誤工費,在經濟和精神上均遭受重大損害。為此,小邱將婚慶公司和餐飲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訴討10倍賠償等。
法院一審后認為,小邱要求10倍賠償于法有據,但無法明確遭受污染的具體菜肴,因此不應以13桌婚宴菜肴的錢款為基數計算,一審酌定賠償金為5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為6000元。
小邱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院終審后認為,根據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食物中毒”的調查結論,有理由認為婚慶公司、餐飲公司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故小邱要求支付10倍賠償金于法有據。
本案中,究竟是一個或幾個菜發生污染而引起食品中毒,無法查明。婚慶公司、餐飲公司是食品生產經營方,有義務也有能力對食品安全的風險予以控制,由其承擔舉證責任和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更為合理。特別是在食品安全形勢如此嚴峻的當下,對食品生產經營者課以懲罰性賠償,有利于彰顯食品安全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也更好地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從交易習慣來看,單桌酒席的價格絕非一個個菜肴價格的簡單疊加,而是一攬子菜肴的商定總價,故小邱主張按照酒席價格作為10倍賠償金的計算基數具有合理性。
據此,法院終審判令婚慶方的兩家公司共同賠償小邱婚宴價款的10倍共計44.6萬余元、醫藥費等損失42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