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門一超市將3根不同批次的火腿腸混賣,結果過期一天卻渾然不知,被細心的消費者發現,最終賠償消費者1000元,還受到食藥監部門的處罰。
【案情介紹】
今年4月28日,市民吳先生在荊門市百匯佳商貿有限公司超市花費45.6元購買了3根品牌無淀粉火腿腸(生產日期2017.2.11,保質期75天),卻發現火腿腸已超過保質期1天。吳先生當即致電投訴至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執法人員趕到現場后經調查核實,該公司于今年2月27日從市內某食品批發公司購進該批火腿腸共20支,陳列其超市銷售至4月27日后還剩3支,便將其混在其他批次同類火腿腸中一同銷售。4月28日,這批過期的火腿腸被吳先生購買并發現。經雙方協商溝通,超市當場給予吳先生1000元賠償。
近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法對荊門市百匯佳商貿有限公司作出處罰決定:沒收違法所得45.6元,罰款5000元。該公司立馬自覺全額繳納了罰沒款。
【相關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二)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