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大眾網記者從市食藥局了解到,青島某餐飲有限公司銷售已過保質期產品,市食藥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檢查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沒收違法經營的食品;沒收違法所得。當事人繳納罰款并改正違法行為。
據了解,3月16日,市食藥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在對青島某餐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檢查時,查明:當事人正在銷售的16袋“古列摩斯特爾咖啡豆(英文名稱BAR 5 STELLE,原產國意大利,凈含量1000g/袋,生產日期2015年7月1日,保質期16個月)”已超過保質期;涉案貨值2816元,違法所得5829元。執法人員依法查閱其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和登記臺賬等資料,調取了相關證件及證據,對相關人員進行詢問并制作了詢問筆錄。執法人員調查當事人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
同時,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十一)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五)項規定,2017年5月市食藥局,沒收違法經營的食品;沒收違法所得5829元;處以人民幣60000元罰款;合計罰沒款人民幣65829元,同時責令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當事人已繳納罰沒款,并改正了上述違法行為。
案例分析
第一食品經營者對經營的食品應當履行查驗義務,不得經營過期食品,但經營者往往忽視了查驗,導致食品過期后仍然經營。
第二通過本案可以看出,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意識不強,導致法定義務履行不到位。
法律鏈接
本案為食品安全案件,適用法律主要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第一百二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