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物業管理條例》2018年3月19日實施了。這本是喜事、好事,也足以體現了政府簡政放權、優化服務進一步推進??墒蔷驮谛聴l例實施的半個月以來,筆者發現有部分媒體、微信公眾號及朋友圈廣泛傳播著一篇題為“遇到(以下)這8種情況,業主可拒繳物業管理費”的文章,并引起了部分網友的評論。
那么,這2018年3月19日實施的《物業管理條例》是否真的能夠成為有網友評價說的“可以理直氣壯的拒交物業管理費”的尚方寶劍呢?筆者今天下午查看了國務院總理李克強3月19日前簽署的《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698號國務院令),該國務院令對18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其中《物業管理條例》修改了4個條款,刪除了1條,分別為:
1、刪去第二十四條中的“具有相應資質的”的表述。
2、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加強行業誠信管理。”
3、刪去第六十條中的“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的表述。
4、刪去六十一條中的“物業服務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并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的表述。
5、刪除了原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
縱觀全部法條,筆者許小軍律師沒有找到《條例》哪一個條款具體規定業主在某種情形下可以拒交物業費,相反,《條例》第七條第五項規定,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第三十四條規定,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等內容進行約定;第六十四條規定,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很明顯,這次《條例》的修改通篇并沒有提及物業管理收費的內容,反而規定了物業服務收費應通過物業服務合同進行約定,合同各方應當履行合同義務以及雙方發生糾紛如協商不成,應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可見,網傳“8種情形可拒交物業費”的文章系嚴重誤讀《條例》,是嚴重誤導業主的行為,如任其流傳,可能導致社會不和諧、物業管理造成混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