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日報大武漢客戶端4月11日訊(通訊員李鵬程 張佳琦)“110嗎?我要舉報,金港一號小區路邊一輛面包車內有很多液化氣罐,請警察來核實處理。”2023年4月6日傍晚,江夏區公安分局金港派出所接匿名舉報,民警唐哲現場發現一輛改裝后的面包車內有23個液化氣罐,其中18個裝滿液化氣,還有5個空罐,民警立即將涉嫌非法運輸危險物質的嫌疑人魯某帶回派出所。
民警現場查獲的液化氣罐。通訊員李鵬程 攝
經查,魯某今年1月份從孝感來到江夏金口,跟隨其在江夏一液化氣站工作的哥哥打工,在未取得運輸易燃易爆危險品從業資格證的情況下,使用不具備運輸易燃易爆危險品資質的面包車,從安山街液化氣站運輸液化氣至江夏區金港新區金港一號小區內準備售賣。
目前,違法嫌疑人魯某已被江夏區公安分局依法行政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警方提醒:液化氣是易燃易爆的特殊商品,極易與周圍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氣體,遇到明火將引發火災或爆炸事故。由于其特殊性,國家對瓶裝液化氣的經營場所、從業人員、安全管理方面均有嚴格的要求,從事瓶裝液化氣的充裝、運輸、販賣活動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批手續。如果相關人員沒有經過嚴格培訓,也沒有經過嚴格審批,就私自使用已經過期的液化氣瓶充裝液化氣進行販賣,一旦液化氣泄漏,將嚴重威脅周邊居民的安全。因此,一旦發現生活中有人私自儲存、充裝、運輸液化氣,請及時向公安機關報警,以免發生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