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文旅局關于印發《進一步促進夜游經濟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功能區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全市旅游行業相關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進一步促進夜游經濟發展若干措施》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武漢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2年6月17日
進一步促進夜游經濟發展若干措施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激發文化和旅游消費潛力的意見》(國辦發〔2019〕41號)、《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促進夜間文化和旅游消費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辦發〔2021〕42號)精神,促進我市夜游經濟發展,更好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措施。
一、打造長江夜游品牌。支持運用先進技術打造長江燈光秀及其他長江夜游景點體驗平臺和小程序,豐富燈光秀內容,提升長江夜游與游客體驗的互動性、參與性和娛樂性,集中宣傳推介武漢長江夜游核心品牌和夜游產品。鼓勵相關區在兩江四岸發展各具特色的文旅夜市。支持從事武漢長江夜游的經營單位在游船上組織開展地方文藝表演或文化展覽展示展銷活動,根據規模和影響力大小給予補貼,對2021年以來每艘游船每年最高補貼不超過50萬元。(責任單位:市文旅局、市旅體集團,各有關區人民政府)
二、豐富夜游有效供給。以區為主,有投資運營單位整體造勢引流,打造15家左右夜間特色文化和旅游消費集聚區,培育一批武漢“夜生活”打卡地。對各區2021年以來引導培育的酒吧、KTV、咖啡館、茶社、特色餐飲店、演藝、文旅夜市等文旅休閑消費聚集區,每年分別給予投資運營單位或所在區文旅部門30-5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獲評國家級夜間文化和旅游消費集聚區的申報單位每個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各區可對積極參與夜間文旅消費集聚區的運營主體制訂支持性措施。市級財政對新引進的常年夜間開放文旅首店運營單位分別給予10-50萬元一次性獎勵。鼓勵景區開展文旅夜游活動,根據演出規模、影響和效果,每年給予30萬元運營補貼。(責任單位:市文旅局、市財政局,各區人民政府)
三、激發夜游消費潛力。定期編撰《武漢夜游指南》,推出夜秀、夜游、夜購、夜宴、夜演、夜娛、夜展、夜讀、夜宿、夜健等全市夜游10大產品和璀璨奪目之長江夜游等10大夜游線路,采取多種形式在線上線下集中推介武漢夜游產品、集聚區、夜游路線等。組織全市夜游區域和項目每年定期開展集中消費季,舉辦夜間光影秀、美食節、啤酒節、音樂節、特色演藝等夜間文旅活動,通過門票減免、打折消費券等多種惠民措施,吸引游客夜間消費。(責任單位:市文旅局,各區人民政府)
四、優化夜游營商環境。對經相關行政主體同意,臨時占用道路、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開展夜間經營的,免收占道費、場租費、攤位費、垃圾處理費。對夜游場所實行日清日結制、安保巡邏制。從事夜間食品經營的,實行告知承諾制。對初次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免予行政處罰,涉企檢查必須實行清單管理。(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城管執法委、市衛健委、市市場監管局、市園林林業局,各區人民政府)
五、強化夜游組織保障。按照市區共建、以區為主的原則,建立市區夜間文化和旅游消費工作推進機制。各區要加強本區域夜間文化和旅游消費的規劃布局和統籌協調,對本區發展夜游經濟特別是夜間文旅消費集聚區打造工作,要制訂周密的實施方案,營造良好的交通、安全、衛生、治安等社會環境及政策環境,積極探索建立由區政府主要領導負責的“夜間文旅消費集聚區點長”制度。市發改、公安、財政、生態環境、城建、城管、交通運輸、商務、文旅、房管、衛健、應急、海事、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要積極支持,加強協作,及時研究解決夜間文化和旅游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市文旅局負責做好日常協調工作。(責任單位:各區人民政府,市直各相關部門,武漢海事局)
六、夯實夜游服務保障。支持全市重點夜游區域和項目延長營業時間,合理配置公共Wifi、夜間照明等配套設施。合理布局周邊公交線路,在周邊道路適當增加夜間臨時停車位、出租車候客點。適當放寬場所周邊交通限行要求,提升游客夜間游覽的抵達性及便利性。適當延長周邊博物館、紀念館、展覽館閉館時間。加大對重點夜間文旅消費集聚區以及常態化夜游景區的供電保障力度。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建立消費者維權服務站,及時受理、解決消費者投訴、舉報。(責任單位:市文旅局、市商務局、市城管執法委、市交通運輸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公安交管局、市供電公司,各區人民政府)
七、加強夜游安全保障。嚴格執行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和省、市疫情防控指揮部關于常態化疫情防控的各項措施,重點加強經營場所、設施設備、進口冷鏈食品和從業人員疫情防控管理和督導檢查,加強疫情常態化防控。完善夜間應急救援預案與常態化應急處理機制,督促有關經營單位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大夜間文旅消費集聚區巡查力度,有效預防社會治安、安全生產、食品安全、環境污染等問題發生。(責任單位:市衛健委、市公安局、市房管局、市城管執法委、市生態環境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文旅局,各區人民政府)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