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極目新聞通訊員 曹世興 丁曉靜
“一針管一周,一次瘦三到八斤。”這是宋婷(化名)在微信朋友圈宣傳售賣“減肥針”時,使用的宣傳語。明知自己賣的減肥產品,是未取得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的藥品,還是抱有僥幸心理在微信上銷售。近日,經武漢市武昌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妨害藥品管理罪判處宋婷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對檢察機關提出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2022年8月至2023年8月,宋婷明知其銷售的“某輕盈素凍干粉”“某細胞保存液”系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生產的藥品,仍通過快遞發貨、微信收款的方式,向其他同伙出售,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5.9萬余元。2023年9月21日,公安機關以宋婷涉嫌銷售假藥罪提請武昌區檢察院審查逮捕。
審查逮捕階段,為完善證據鏈條,承辦檢察官曹世興積極引導公安機關開展偵查。一方面,全面調取宋婷在微信朋友圈發布的廣告及與購買者的聊天、收款記錄等,進一步核實違法行為細節;另一方面,聯系相關部門鑒定涉案產品成分,對涉案產品屬性進行認定,為案件準確定性打下基礎。
審查起訴階段,承辦檢察官通過梳理宋婷的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發現其除向劉某銷售涉案產品外,還涉嫌向楊某、張某等人銷售。承辦檢察官及時將線索移送公安機關,進一步完善補充相關證據,最終實現追加起訴相應犯罪事實,涉案金額由最初移送審查起訴認定的4.7萬余元追加到5.9萬余元。
危害藥品安全違法犯罪案件往往涉及比較復雜的法律關系和一定的專業知識。本案中,影響案件定性的爭議焦點,在于宋婷銷售的涉案減肥產品是否屬于藥品。涉案產品中檢驗出的司美格魯肽,是一種用于治療糖尿病的藥物,在本案案發時并未獲批用于醫美減肥。結合本案中涉案減肥產品生產廠家不明,并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生產等情況,承辦檢察官最終認定宋婷的行為構成妨害藥品管理罪。
2024年8月20日,武昌區檢察院以妨害藥品管理罪對宋婷提起公訴。
涉案產品中的司美格魯肽應在醫生指導下使用,不當使用可能導致嚴重不良反應,危害使用者健康。宋婷通過微信朋友圈銷售該產品,侵犯了不特定多數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為更好維護人民群眾用藥和生命健康安全,武昌區檢察院刑事檢察部門通過內部線索移送機制,及時聯合公益訴訟檢察部門開展案件審查,在提起刑事公訴時一并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通過各項檢察職能的融合,更加積極回應人民關切。
2024年12月9日,法院作出判決,判處宋婷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并支持了檢察機關的民事公益訴訟請求,責令宋婷在國家級媒體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辦案手記(武昌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 曹世興):
司法如醫者診脈,唯有親臨其境,方能洞察病灶、對癥施治、藥到病除。對案件疑點,不能僅停留在“閱卷”層面,而是要通過當面聽取案件當事人及其辯護律師意見、與偵查人員溝通交流、向技術專家咨詢、進一步調查核實等開展實質性審查,全面深入查明案情,夯實證據。同時,要摒棄就事論事、零敲碎打的單向度思維定式,堅持系統觀念、系統思維,通過綜合履職更好適應復雜多變的社會治理需求,落實案件高質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