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網5月27日訊(長江日報記者孫笑天)小區交了房,開放商就把車位對外進行銷售。近日,有網民在長江網武漢城市留言板上反映:漢陽區福星惠譽漢陽城小區,未征求小區業主意見,對外出售小區車位,損害小區業主利益,希望相關部門加強管理。
該網民介紹,一個月前,福星惠譽漢陽城小區剛剛交付,他在這里購有一套新房。約兩周前,他在小區外看到,開發商在路邊設置了廣告牌,上面寫著“有車無位來這里”字樣,宣傳對外發售小區地下車庫。
“此舉讓小區業主們很不滿意。”該網民稱,在小區的業主群里,業主們對此議論紛紛。目前,房子剛剛交付,小區業主購買車位的不多,開發商對外銷售車位,是為了盡快賣出車位。而小區的車位配比本就不高,后期小區業主有購買、租用需求時,沒有車位該怎么辦?
業主們認為,開發商此舉沒有顧及小區業主后期需求,嚴重損害了小區業主利益。而目前小區尚未成立業委會,開發商對外發售小區地下停車位,沒有征得全體業主同意,這樣的做法不合理。
那么,開發商到底有沒有權利對外出售小區車位呢?湖北皋野律師事務所邱華律師介紹,一般情況,小區地下車位存在兩種情況。一種屬于人防工程,本著“誰開發,誰受益”的原則建設,但根據相關法規限定,人防車位一般只能用來租賃,不能出售。另外,開發商擁有產權的車位,開發商可以對其進行銷售或租賃。
“不管哪種情況,都應該優先滿足小區業主需求。”邱華律師表示:根據《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湖北省物業服務和管理條例》中也規定:物業區域內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且初始登記所有權人為建設單位的停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銷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不得銷售給業主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優先滿足業主需要后對外出租的,每次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對此,漢陽區房管局在留言板回復網民投訴:《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第63條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以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優先處分給業主。在滿足業主需要后,開發建設單位將車位、車庫可以出租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和個人。
針對網民投訴,漢陽區房管局進行核實后,已聯系小區開發企業,指出其在該項目地下車位銷售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責令其不得對非小區業主銷售車位。開發企業回復稱該廣告是針對商鋪業主的,區房管局已要求其對廣告進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