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
市場監管總局正式施行
《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監督管理規定》 (第60號令)
此項規定的出臺
進一步推動了企業落實責任
助力企業守住食品安全底線
然而
雖然已有明確規定
但卻總有“張三”置若罔聞
不按要求進行操作
讓我們來了解一下
5月5日,東昌府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東昌府區昌泰購物中心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店未按照規定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違反了《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責令企業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法規速遞
《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要求:具有一定規模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在配備食品安全員的同時,應當依法配備食品安全總監;要建立企業主要負責人負總責,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分級負責的食品安全責任體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按規定配備、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下一步,東昌府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持續加強食品安全督導檢查工作加大督導頻次和處罰力度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推動食品安全“兩個責任”工作落實落細!
供稿:食品流通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