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開展以來,全省市場監管系統緊盯“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場監管風險和壓力最大”的重點領域,充分發揮執法辦案集成效應,集中執法力量,精準重拳出擊,查辦了一批讓人民群眾廣泛稱道、對違法分子有震懾力的案件,有力維護了消費者合法權益?,F將2022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第一批典型案例予以通報。
其中,涉及食品案例如下:
二、張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張掖市甘州區紫晨煙酒店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案情簡介:2022年1月18日,張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張掖市甘州區紫晨煙酒店未履行索證索票進貨查驗義務、銷售侵犯紫軒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改正,沒收依法扣押的商品,罰款65000元行政處罰。
2021年12月14日,張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工作安排,依法對張掖市甘州區紫晨煙酒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其經營的紫軒黑比諾干紅葡萄酒涉嫌侵犯甘肅紫軒酒業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且無法提供供貨方的相關資質及進貨票據。經立案調查,當事人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之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現實中,總有一些不法分子眼紅于知名商標蘊含的高附加值,采取種種不良伎倆,打擦邊球,仿冒商標標識、包裝,牟取非法利益,擾亂了市場秩序,嚴重影響知名商標的聲譽和利益,必須予以嚴厲打擊。
五、白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白銀區大頭水產經營部蘋果街店銷售的預包裝食品與其標簽的內容不符案
案情簡介:2022年4月18日,白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白銀區大頭水產經營部蘋果街店銷售的預包裝食品與其標簽的內容不符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物品,罰款36000元行政處罰。
2022年1月16日,白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白銀區大頭水產經營部蘋果街店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店銷售的牛肉預包裝食品與其標簽的內容不符,對購進未銷售的3箱食品進行了扣押。經立案調查,該店銷售的預包裝食品與其標簽的內容不符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之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當事人明知進口冷鏈食品的疫情防控規定但未按要求履行相關購進程序,購進的食品通過更換外包裝逃避進口冷鏈食品正常監管的行為,存在引發新冠肺炎疫情傳播的重大風險。該案的查處,對于督促進口冷鏈食品經營企業遵守疫情期間政府發布的通告具有積極意義。
七、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蘭州市土門墩植物油儲備庫有限公司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植物油)案
案情簡介:2022年3月8日,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土門墩植物油儲備庫有限公司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植物油)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54元,罰款50000元行政處罰。
2021年12月20日,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依法送達了一份由甘肅省食品檢驗研究院出具的《檢驗報告》,該公司生產的純香菜籽油經抽樣檢驗,苯并芘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向甘肅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復檢申請。經復檢檢驗,苯并芘項目仍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立案調查,當事人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植物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之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食品安全事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市場監管部門按照“四個最嚴”要求,有假必打、有案必查,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通過對上述案件的查處,對于強化從業人員食品安全意識、規范市場經營、震懾違法經營者和保護消費者權利具有重要的意義。
十、隴南青源香酒業有限責任公司超出登記證載明的生產經營范圍生產經營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蟲草酒案
2022年1月21日,隴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隴南青源香酒業有限責任公司超出登記證載明的生產經營范圍生產經營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蟲草酒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15500元行政處罰。
2021年12月7日,隴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舉報稱其購買的隴南青源香酒業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蟲草酒沒有生產許可證,是三無產品,非法添加冬蟲夏草并且產品標簽宣傳有補虛損、強精氣、益脾胃、增強免疫力功效等。經現場檢查,當事人《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已超過有效期,且在其生產經營場所發現舉報人所舉報的蟲草酒標簽上標示有“補虛損、強精氣、益脾胃、增強免疫力”等字樣,且標簽配料里標示有“擂鼓山蟲草”,但其標簽上未標示其登記證編號,當事人現場未提供涉案蟲草酒的生產記錄。經立案調查,當事人生產經營蟲草酒的行為違反了《甘肅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監督管理條例》之規定,構成了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食品原輔料生產經營蟲草酒的違法事實,作出行政處罰。
食品小作坊生產經營食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不得超出登記證(卡)載明的生產經營范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食品、食品原輔料、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此案的辦理,對打擊整治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生產經營食品違法行為,引導他們守法經營具有指導意義。
十一、慶陽市鎮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鎮原縣養腎堂保健食品店涉嫌經營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情簡介:2022年5月20日,慶陽市鎮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將鎮原縣養腎堂保健食品店經營有毒有害食品的違法行為,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2022年5月13日,鎮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鎮原縣公安局對鎮原縣養腎堂保健食品店銷售的貴州六盤水市興達醫藥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極品黑金剛超濃縮片”(生產日期:20220309)進行現場抽查,經委托檢測,其結果顯示該產品含有藥品成分“西地那非”,檢測結果為5.13×104mg/kg。經查,鎮原縣養腎堂保健食品店銷售貴州六盤水市興達醫藥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極品黑金剛超濃縮片”添加“西地那非”的食品認定為“有毒、有害食品”。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之規定,涉嫌經營有毒有害食品已構成犯罪,該案已移送鎮原縣公安局偵辦,目前鎮原縣公安局已立案偵查。
西地那非是一種處方藥,在沒有醫生指導的情況下,食用加入西地那非的食品可能引起頭痛、潮紅、視覺異常等不良反應,會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威脅。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此種違法行為應予以嚴厲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