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食鹽專營辦法》第16條規定,食鹽零售單位應當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購進食鹽,近日,因涉嫌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以外的單位購進島礁TM老鹽,海口市美蘭區的椰香閣特產商行、聚賓閣特產商行分別被處罰942.1元和1111.3元。
近日,海口市食藥監局執法人員調查發現,海口美蘭椰香閣特產商行貨架上有島礁TM老鹽及老鹽產品,標示出品商為海南古韻老鹽文化產品開發有限公司,生產商為海南鶯歌海鹽場有限公司,生產許可證為SD-066,使用方法是烹飪調味或外敷。
被查處的食鹽產品中,凈含量為80克的有10瓶;200克的有10瓶;300克的有10袋;500克(250g×2)的有6盒,250克的有9筒;150克的有8筒,商行無法提供供貨方《食鹽批發許可證》,執法人員扣押了相關產品。
在對聚賓閣特產商行檢查時,執法人員現場未發現非法的島礁TM老鹽,該商行承認曾從海南古韻老鹽文化產品開發有限公司購進島礁TM老鹽用于銷售,該商行無法提供供貨方的食鹽批發許可證。
經查,椰香閣特產商行購進島礁TM老鹽貨值金額合計1884.2元;聚賓閣特產商行購進島礁TM老鹽產品貨值金額合計2222.6元,海口食藥監局依法作出罰款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