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牟取利益,常州4名男子騎車上路尋找各種狗,用弓弩和毒鏢射殺后轉賣給一名狗販子,之后狗販子又將這些毒死的狗簡單加工處理再賣到飯店,最終流向市民的餐桌。近日,5名被告人因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依法判刑。
52歲的劉某來自連云港,曾經三次因為毒狗被處理過,但并沒有悔改。去年入冬以后,劉某和老鄉朱某發現市場上狗肉走俏,便合謀用加了毒物的雞肉“藥狗”,待狗昏迷死亡后販賣獲利。但在一段時間后,他們發現這種方法經常會“失手”,于是他們改用更直接粗暴的辦法,直接使用弓弩和毒鏢射狗。由于毒鏢藥性強、發作快,兩人屢屢得手。兩人通常組團作案,騎車沿路尋找無人相伴的狗,發現目標后,一人望風,一人射毒鏢,待狗死亡后將狗偷走。
而吳某則和老鄉劉某,組成另外一個偷狗小組,像劉某一樣,專門用弓弩和毒鏢射狗。而經他們毒殺的狗,都賣給狗販子常某。據了解,常某在常州以經營養雞場為掩護,實際開了一家狗肉初加工廠。在這里,常某對這些狗肉經放血、沖洗等初步處理后,再銷售給新北區的小飯店,共獲利3370元。而這些餐飲店將狗肉浸泡、鹵煮后,主要用于出售給不特定消費者食用,銷售單價每斤50到65元不等。
經檢測,劉某等人使用的毒鏢上含有速效肌肉松弛藥物,名叫氯化琥珀膽堿。該藥物含有劇毒,屬于國家一類管制藥品,嚴禁私下買賣,一支就可以使一條狗或者一個人當場死亡。
由于5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還危害到不特定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所以公訴機關還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最終,法庭一審以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判處常某、劉某等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到七個月緩刑一年不等,并處罰金8000元到3000元不等,并禁止被告人劉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以及相關活動。此外,法庭還判決,五名被告人民事賠償非法所得的十倍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