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第四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一百二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十一)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或者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處理。
案例解讀
王某是一家食品公司的部門經理,他嚴格要求自己的員工按照法律規定辦事,將食品安全視為最為重要的事情。一次,王某組織公司員工進行食品安全自查,經過檢查,發現該廠的設備陳舊,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如果再繼續使用這種陳舊設備,將影響食品的安全。他該怎么辦?
專家說法
依照我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否則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首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因此,本案例中,該公司正確的做法是采取整改措施,否則其將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
一句話點評
作為食品生產經營者,應嚴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一旦發現問題,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并向有關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