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的津市場監管稽罰〔2018〕2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天津市南開區翔宇陽光幼兒園經營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被行政處罰。
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場監管稽罰〔2018〕25號
當事人姓名或者單位名稱:天津市南開區翔宇陽光幼兒園
主體資格證件名稱及號碼: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52120104575103983M
住所(經營場所)或者住址:天津市南開區紅旗南路596號
法定代表人(負 責 人):沈潤
違法事實:當事人于2018年2月21日至2018年4月27日期間經營用超過保質期的面包糠生產的食品,上述行為滿足經營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的構成要件。本案貨值金額145元,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主要證據:1.當事人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和食品經營許可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2.現場檢查筆錄、現場照片;3.對授權委托人的詢問調查筆錄、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4.幼兒園提供的購貨收據和相關食譜。
對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意見的采納情況及理由: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
從輕、減輕、從重處罰的理由:當事人積極配合行政機關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賬冊票據、購買記錄、資質證件、食堂食譜等資料以及積極改正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和《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試行)》第十三條第(五)項的規定予以從輕處罰。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二)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經營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的行為,并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原料面包糠4袋(1袋已開封,3袋未開封);2、處50000元罰款。
當事人應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分行、中國農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光大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行、浙商銀行天津分行所屬網點等市財政指定非稅收入收繳銀行對公網點。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本機關將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門戶網站、專業網站等公示行政處罰信息。如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不準確,當事人可以申請本機關予以更正。
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