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6月4日,記者從蘭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了解到,為切實加強蘭州市農村集體聚餐活動食品安全管理,預防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發生,保障廣大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市食藥局依據有關文件對《蘭州市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農村集體聚餐有要求
食品加工場所應與宴席規模相適應,保持清潔衛生,遠離禽畜圈舍、開放式廁所、垃圾堆及其他污染源,25米范圍內有以上污染源的,應事先采取相應的衛生等措施。加工場所內應設立相對分開的粗加工、切配、烹飪、餐具用具清洗消毒等區域,有相應的照明、通風、洗滌、冷藏等設施和條件。用于烹調加工的刀、墩、案、桶等工用具應做到生熟分開,避免交叉污染。加工用水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農藥等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十類食品禁止采購、加工和使用
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未經動物檢疫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及肉制品;禁止使用亞硝酸鹽加工食品;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或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清真聚餐所需食材原料不得含有穆斯林禁忌的成分;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以上此十類食品禁止采購、加工和使用。
加工食品須嚴格按要求操作
不具備涼菜加工條件的,禁止加工和提供涼拌菜、改做熟食、生食水產品和野生菌等高風險食品;肉類、海鮮及水產品應當天采購當天使用,不宜選用四季豆、野生蘑菇等易發生食物中毒的食品。計劃接待人數應與爐灶設置的實際加工能力,餐具、容器等物品的準備情況相適應,嚴禁超負荷、超長時間接待。供應的菜品以燒、蒸、煮等加工方式為主,必須燒熟煮透。食品加工前必須認真檢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發現腐敗變質等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使用。農村集體聚餐食品成品應留樣,留樣食品每品種不少于100克,分別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閉容器內,冷藏存放48小時以上,并記錄留樣食品名稱、留樣時間、留樣人員等。
農村集體聚餐實行申報備案制度
由舉辦者和承辦者實行雙報告,原則上提前3天向本村村(居)民委員會報告,自行舉辦的集體聚餐活動由舉辦者報告。報告內容包括舉辦者、承辦者和幫廚者基本情況、聚餐時間、地點、人數和主要原料來源、聚餐菜譜和是否為清真聚餐等。
鄉(鎮、街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負責農村集體聚餐的登記管理工作,與聚餐舉辦者或承辦者簽訂《蘭州市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責任承諾書》,并及時報告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
按就餐人數實行分類指導制度
就餐人數200人以下的,應當向當地村(居)民委員會備案,村(居)民委員會接到備案申請后應當立即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村食品安全協管員或信息員進行現場指導。就餐人數200人(不含200人)、500人以下(含500人)的,應當向當地村(居)民委員會備案,村(居)民委員會接到備案申請后應當立即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派出鄉鎮(鎮、街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進行現場指導。就餐人數500人(不含500人)以上的,應當直接向鄉鎮人民政府備案,鄉鎮人民政府接到備案申請后,應立即向當地縣區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報告,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應會同縣區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派出的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技術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