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關于公布2018年第15期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的通告》,涉及宣城市2批次不合格食品。4月20日,宣城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官網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宣城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經銷的汪春水供應的昂刺魚
(一)抽檢基本情況。
宣城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經銷的汪春水供應的昂刺魚(生產日期/批號:2017/9/20),孔雀石綠檢出值為1.39μg/kg。標準規定為不得檢出。承檢機構為安徽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宣城市食品藥品監管局2017年10月25日接到不合格報告后,由于該報告是24小時限時報告,立即啟動核查處置工作,組織宣城市宣州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當天對宣城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明,該批次食用農產品“昂刺魚”是宣城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從南京海淼商貿有限公司宣城供貨商汪春水出購進,數量為活魚(昂刺魚)8.7公斤,銷售了3.7公斤,當日存貨5公斤。9月20日又補貨2.5公斤,當日活魚的存貨量為7.5公斤。購進價13.8元/斤,銷售價14.8元/斤。貨值金額222元,現已全部銷售完畢,獲利15元。宣城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對以上事實均予以了確認。
2017年11月23日,宣州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該案件卷宗移送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11月26日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認為“當事人并不知情、未人為添加,無主觀犯罪故意,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立案追訴條件”將該案件卷宗退回宣州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宣城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經營的食用農產品(昂刺魚)中添加非食用物質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進行處罰。鑒于宣城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在案件調查過程中能夠積極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調查處理,且違法行為尚未產生社會危害后果,符合《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應給予減輕處罰。綜合以上情況,宣州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18年1月12日向宣城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宣區食藥監罰字〔2018〕1號),給予該企業以下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15元;并處人民幣20000元罰款。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宣州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已經向宣城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該公司立即暫停供貨人汪春水的供貨,同時加強進貨查驗。宣州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17年11月1日對宣城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進行復查,復查合格。
二、安徽省臺客隆連鎖超市有限責任公司宣城購物廣場經銷的汪金周供應的鳊魚
(一)抽檢基本情況。
安徽省臺客隆連鎖超市有限責任公司宣城購物廣場經銷的汪金周供應的鳊魚(生產日期/批號:2017/9/20),恩諾沙星(以恩諾沙星與環丙沙星之和計)檢出值為496μg/kg。標準規定為≤100μg/kg。承檢機構為安徽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宣城市食品藥品監管局2017年10月25日接到不合格報告后,立即啟動核查處置工作,組織宣城市宣州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17年10月27日對安徽省臺客隆連鎖超市有限責任公司宣城購物廣場進行了現場檢查,并于2017年10月27日對安徽省臺客隆連鎖超市有限責任公司宣城購物廣場立案調查。經查明,安徽省臺客隆連鎖超市有限責任公司宣城購物廣場與水產品供貨商汪金周簽訂協議,由汪金周負責超市內水產品的供應,超市負責銷售。上述批次不合格食用農產品“鳊魚”是汪金周于2017年9月20日從洪林鎮南湖村陶立六處采購,然后配送至安徽省臺客隆連鎖超市有限責任公司宣城購物廣場銷售,共計配送10.9kg,進貨價13元/kg,超市銷售價17元/kg。經計算,安徽省臺客隆連鎖超市有限責任公司宣城購物廣場經營不合格鳊魚貨值金額合計185.3元,違法所得合計43.6元。
安徽省臺客隆連鎖超市有限責任公司宣城購物廣場經營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進行處罰。鑒于安徽省臺客隆連鎖超市有限責任公司宣城購物廣場在案件調查期間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主動查找導致生產不合格食品的原因且積極整改,截至案件調查結束之日尚未發現造成危害后果。符合《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應給予減輕處罰。綜合以上情況,宣州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17年12月25日向安徽省臺客隆連鎖超市有限責任公司宣城購物廣場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宣區食藥監罰字〔2017〕131號),給予該企業以下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43.6元;并處人民幣10000元罰款。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宣州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已經向安徽省臺客隆連鎖超市有限責任公司宣城購物廣場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該公司立即暫停供貨人汪金周的供貨,同時加強進貨查驗。宣州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17年11月1日對安徽省臺客隆連鎖超市有限責任公司宣城購物廣場進行復查,復查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