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鄭某在上海市某酒水專賣店購買數瓶某知名白酒,發現包裝有異后,再次前往該專賣店購買同款白酒數瓶。后經鑒定,專賣店銷售的該知名白酒為假冒品。鄭某將專賣店告上法庭,要求退還貨款,并賠償貨款3倍的賠償金。近日,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并支持鄭某的訴訟請求。
2016年12月9日,鄭某在寶山區某酒水專賣店花費5400元購買18瓶江蘇省某知名品牌白酒。到家后,鄭某發現這18瓶白酒外包裝上的商標和手感都與自己以往購買的不同,懷疑該店賣的是假貨。4天后,鄭某再次到該店購買24瓶同款白酒,并向寶山區酒類專賣管理局進行舉報。寶山區酒類專賣管理局接到舉報后,委托生產該白酒的江蘇省某酒廠股份有限公司對鄭某購買的白酒進行鑒定。經鑒定,鄭某購買的白酒確為該酒廠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某知名白酒的假冒品。
2017年2月,鄭某將該酒水專賣店告上法庭,要求退還貨款1.26萬元并賠償3.78萬元,同時向法院提交其機刷卡回執單、購物收據、購買白酒時的照片、產品鑒定報告等作為證據。酒水專賣店經法院合法傳喚后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作答辯。
法院審理后認為,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但鄭某在購買這些白酒后并未食用,而是用于投訴、舉報和索賠,屬于典型的“知假買假”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意味著,在食品、藥品領域,消費者即使明知商品為假冒偽劣仍然購買,并以此訴訟索賠時,人民法院不能以其知假買假為由不予支持。法律之所以這么規定,目的就是對食品藥品領域的制假售假現象形成高壓態勢,調動消費者的力量參與對食品藥品領域制假售假現象的遏制和打擊。
本案中,酒水專賣店以假充真向鄭某銷售假冒某知名品牌白酒,可以認定被告酒水專賣店的行為構成欺詐,鄭某的請求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法院遂予以支持其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