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消費者權益保護日到來之際,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2016、2017年審結的案件中消費維權糾紛典型案例。其中,因在商場、超市購物引發的糾紛案件有多起,涉及食品添加劑使用、生產日期標示錯誤、不安全食品等。青島中院不僅發布了案情簡介,還配有法官點評進行普法宣傳,不妨一起來看看:
劉某訴某商場買賣合同糾紛案
——生產日期標識錯誤的食品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案情簡介】原告劉某于2016年9月15日從被告某商場購買圣碧濤含氣天然礦泉水1瓶,花費7.9元,該礦泉水中文標注“生產日期見瓶蓋,保質期18個月”,而礦泉水瓶蓋上標注的日期為2017年6月2日。原告認為被告銷售的礦泉水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起訴要求被告退還貨款及支付懲罰性賠償金1 000元。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礦泉水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告有權要求退貨并按相關法律規定進行索賠。故判決被告退還原告貨款7.9元,并支付懲罰性賠償金1 000元。
【法官點評】《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本案爭議的焦點即是礦泉水生產日期標識錯誤,是否影響食品安全以及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生產日期是食品是否安全、是否可食用的重要標識,消費者據此判斷和安排食用的日期。生產日期標識錯誤,極大可能會對消費者購買及食用食品造成誤導,對消費者的身體健康造成危害。本案礦泉水生產日期標識錯誤,雖然可能本身水質沒有問題,但存在超過真實保質期而被消費者購買飲用的可能,因此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董某某訴某商場產品責任糾紛案
——不安全食品的認定及專家輔助人制度的運用
【案情簡介】2016年3月至10月間,原告董某某在被告某商場購買了某品牌的黃金魷魚絲,共花費3 785元。該食品預包裝袋載明食品添加劑有琥珀酸二鈉和甘氨酸,產品執行標準Q/TXS0003S。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的規定,食品添加劑琥珀酸二鈉的允許使用范圍為調味品;食品添加劑甘氨酸的允許使用范圍包括預制肉制品、熟肉制品、調味品、果蔬汁(漿)類飲料、植物蛋白飲料。涉案食品屬于熟制水產品,不在上述食品添加劑的允許使用范圍。而生產企業執行標準Q/TXS0003S中規定,食品應含有輔料“玉米油”成分,而預包裝袋上未標有“玉米油”。故原告認為被告銷售的某品牌黃金魷魚絲超范圍使用添加劑及未使用應當使用的輔料,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起訴要求被告退還貨款3 785元,并支付十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金37 850元。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法院聘請了國家級食品領域專家作為專家輔助人參與了訴訟,并提供了專家意見。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食品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判決支持董某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我國食品安全法采納的食品安全標準是一種廣義的標準,包括衛生、營養等多個方面的強制性標準,只有符合全部強制性標準的食品才屬于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是食品安全標準的重要內容之一,屬于強制性標準,如果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就不屬于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本案被告銷售的黃金魷魚絲中使用了添加劑琥珀酸二鈉及甘氨酸,而該二種添加劑均不能在水產品中添加,故涉案黃金魷魚絲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此外,食品添加劑能否使用、如何使用、是否有害人體健康等均屬于較為專業的知識領域,法官往往難于做出清晰、準確的判斷,引入專家輔助人制度,邀請食品領域專家參與訴訟,提供專家意見,有利于法官公正、高效的審判此類案件。
倪某訴某商場產品責任糾紛案
——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責任認定
【案情簡介】2016年5、6月間,原告倪某分三次從被告某商場購買黑白巧克力共計475.2元,該商品中文標簽顯示其配料為:小麥粉、白砂糖、可可、植物油、酸性添加劑(酒石酸)等,原產地為韓國。原告食用后未產生財產或者人身損害。原告認為酸性添加劑酒石酸不應在巧克力中添加,涉案巧克力中添加了酒石酸,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起訴要求被告退還貨款,并支付十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GB2760-2014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附錄A表A1的規定,允許添加酒石酸的食品范圍中并不包含巧克力。原告購買的涉案巧克力中添加了酒石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強制性規定,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故判決被告退還原告貨款475元,并支付十倍價款的賠償金4 750元。
【法官點評】食品添加劑是用于改善食品品質、延長食品保存期、便于食品加工和增加食品營養成分的一類化學合成或天然物質。食品添加劑使用不當,就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一定損害,引起急、慢性中毒,甚至引發癌癥。因此,我國對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范圍有明確的規范標準,并且屬于強制性的標準,如果違反即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不允許銷售。本案中,根據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附錄A表A1的規定,允許添加酒石酸的食品范圍中并不包含巧克力,而涉案巧克力中添加了酒石酸,即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