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我在振興超市買了兩包辣條竟然都過期了。”12月4日,臨沂市民王先生致電市民服務熱線12345反映。
據王先生介紹,12月2日晚上7點多,他在蘭山區金德路與蒙山一路交會處的超市花12元買了兩包辣條,回家后打開一包,吃了兩口覺得口感、顏色都不太對勁。王先生仔細一看,才發現兩包辣條都已過了保質期。
3日上午9點多,王先生帶著過期的辣條來到超市,超市稱需帶著當時購買的小票,才能確認是否在超市購買。王先生對超市的態度不滿意,隨后撥打了臨沂市食品藥品投訴舉報電話。
4日下午,記者電話聯系超市,一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如果相關部門查出食品批次在他們超市,他們愿意承擔責任。
隨后,記者聯系了食品藥品監管局,工作人員表示,由于在依法檢查中并未發現超市銷售過期產品,也不能確定王先生所購買的產品是在超市購買,因證據不足無法對超市立案查處。
“如果證據確鑿,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或者損失3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