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宣化區法院審結了該院首例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因為造謠對方的產品為轉基因產品,“作俑者”除了采取一系列措施為原告種業公司消除負面影響,還一次性賠償了原告五萬元,用于補償原告在案件中實際費用支出,最終,此案得以圓滿解決。
2013年,河北某種業公司從一家科研機構受讓某植物品種的全部權利,取得了種權證書,并獨家生產經營,且獲得該植物品種產品質量安全的科學認證。2016年,河北某種業公司發現一網絡用戶在被告某信息服務公司的媒體上發布標題文章,稱該公司生產的植物新品種系轉基因產品,且沒有食品安全保障。隨后,文章被大量轉發。隨即,河北某種業公司將某信息服務公司及相關網絡發布人告上法庭,原告認為該文章系憑空捏造,被大量轉發后,對產品聲譽產生了極大的負面影響,遂與被告進行溝通,提供相關資料,要求被告提供文章撰寫者的身份信息,并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以降低負面影響。被告對原告的請求進行了核實,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原告認為,被告未按照原告提供的線索將發布者發布的消息全部刪除、斷開鏈接、屏蔽,仍然給原告造成極大影響。
審理過程中,宣化區法院發現原告提供的證據不完善,被告采取的措施有缺陷。最終,原、被告雙方在法院的調解下達成調解協議。
該案承辦法官劉啟飛認為:于網絡信息發布者而言,在沒有確切證據的情況下,要慎重在網絡上發表言論,以免侵犯他人權益,也給自身帶來不必要的麻煩;于網絡信息平臺提供者而言,在接到被侵權者發出的通知后,要盡快審查,并采取相應措施。采取措施后要與被侵權者及時溝通。若網絡信息平臺未盡到相應義務,應當與侵權信息發布者承擔共同侵權責任;于被侵權人而言,因侵權行為的認定必須依據客觀證據,而網絡侵權案件的證據采集必須講求實效性,如發現自身權利受到侵害,一是要及時對證據進行固定,否則,一旦網絡信息發布者將信息刪除或網絡其他因素導致侵權內容無法提取,將導致證據滅失,同時,要及時通知網絡信息服務平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提出相關請求,以便信息平臺及時采取措施,從而降低權利受到侵害的程度。法官強調,在證據固定過程中,要注重證據固定的全面性,做到將網絡鏈接打開到沒有鏈接為止,否則,會影響證據的證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