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食藥監局近日發布了“加強餐飲環節河豚經營監督管理的通知”。通知規定,禁止任何餐飲服務單位加工經營所有品種的野生河豚(又名“河鲀”),禁止任何餐飲服務單位經營養殖河豚活魚,禁止任何餐飲服務單位經營未經加工的鮮活河豚,禁止加工經營除養殖紅鰭東方鲀和養殖暗紋東方鲀加工產品以外的其他河豚加工產品。
根據農業部辦公廳、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2016年印發的《關于有條件放開養殖紅鰭東方鲀和養殖暗紋東方鲀加工經營的通知》,要求養殖河豚應當經具備條件的農產品加工企業加工后方可銷售。加工企業的河豚應來源于經農業部備案的河豚魚源基地。只有經專業協會審核的養殖河豚加工企業,按嚴格的加工技術要求去除了有毒部位和河豚毒素的可食部位(皮和肉可帶骨)河豚產品,經檢驗合格后并附有合格證方可上市銷售。
對于河豚經營的監督管理方面,通知也給出了明確規定:各級食藥監管部門將加強河豚經營的監督管理,嚴厲查處違法違規經營國家禁止經營的河豚品種(或以其他替代名稱)的行為,涉嫌犯罪的,將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如果市民發現有食品經營單位違法違規經營國家禁止經營的河豚品種(或以其他替代名稱)的行為,請及時撥打12345向監管部門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