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民陶某稱,在超市買的黃桃罐頭有一塊果肉發黑,起訴超市要求退貨并索賠。
近日,法院發布案件判決結果,認定陶某購買商品是為了牟利,僅判超市退貨,并未支持索賠訴求。
法官表示,以牟利為目的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如果商品或者服務確實存在質量問題,生產經營者應退貨返還貨款,不應承擔懲罰性賠償。
陶某稱買的罐頭果肉腐爛
沈陽市民陶某稱,其2017年5月1日在沈陽一家超市,花13.5元購買了一瓶歡樂家黃桃罐頭一瓶。購買后,陶某發現,罐頭包裝罐內有一塊果肉已經腐爛發黑。
于是,陶某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將超市起訴到法院,要求超市退貨,并賠償1000元。
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時,超市稱購物小票只能表明該超市曾向不確定的個人銷售過涉案品牌的商品,而不能證明陶某提供的就是超市銷售的商品原物,也無法證明陶某就是購買商品的特定個人,具有合法的原告資格。
而且,超市銷售商品均有合法正規的進貨途徑,產品質量經過嚴格把控,在進貨時要求廠家提供營業執照、檢測報告等資質性文件,已經盡到了必要的審查義務,陶某所述涉案商品存在問題并不是超市造成的,超市對此不應承擔責任。
陶某所訴問題并非食品安全問題,不會對人體健康造成任何損害,也不影響正常食用。超市銷售產品已經權威專業機構檢測合格,質量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是安全食品。
陶某在超市多個門店同時購買多種問題的商品,繼而提起訴訟,足見其主觀想法并非為了消費而是為了索賠,也證明了其對商品問題明知而堅持購買,說明其對商品的質量狀況是認可的。其作為能夠明辨是非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商品是否能夠正常使用或者是否會影響其正常食用在購買時應當作出合理的判斷。陶某故意通過涉案商品謀取不正當利益,屬于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不應予以鼓勵和提倡。
陶某被認定購買商品牟利
法院審理此案認為,本案中,陶某和超市買賣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
陶某購買商品后未經拆封,多次向法院提起訴訟,其購買目的并不是用于個人消費,而是用于牟利。
因此,對于陶某要求超市賠償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近日,法院發布案件判決結果,一審判超市給陶某退貨。
法官表示,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是以個人生活消費為目的購買或者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的社會成員,也就是說,購買商品的目的主要是用于個人或者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經營或銷售。
非以個人生活消費為目的而以牟利為目的購買或者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不認定為消費者。
購買商品后尚未拆封直接向相關行政機關舉報或者向法院起訴,多次向相關行政機關舉報或者多次向法院起訴等不符合日常消費者消費特點的,認定以牟利為目的。
以牟利為目的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如果商品或者服務確實存在質量問題,應當要求生產經營者退貨,返還貨款,不應當由生產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