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白人吳某通過微信渠道在蘇州市某藥房公司購買了近2萬元的手工阿膠糕,收貨后發現系“三無產品”,將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價款十倍的賠償金。近日,博白縣法院民二庭就審理了該起因網絡購物合同引起的糾紛案,終通過庭前調解促成雙方以13萬元賠償金達成和解。
網購“三無產品”
博白市民狀告公司索賠近20萬元
今年2月份,原告吳某向法院訴稱,其在博白三灘鎮某村通過微信,在被告蘇州市某藥房公司處購買了手工阿膠糕70盒,每盒280元,合計19600元。被告向吳某出具了購物發票,購物項目為保健品。收到貨物后,原告認為被告銷售的阿膠糕無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以及QS生產許可證編號和質量等級等相關信息,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吳某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返還貨款19600元,同時支付賠償金196000元,合計2156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期間,被告蘇州市某藥房公司在答辯期內向博白縣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法院審查后,裁定駁回其管轄權異議申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被告不服該裁定,又向玉林市中院提出上訴,該院最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法院庭前調解
商家賠償13萬元
接收到玉林市中院退卷后,博白法院主辦法官藍華文迅速安排開庭,并根據當事人的意愿,繼續做庭前調解工作。剛開始,雙方當事人各持己見,不愿意接受對方的調解方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或者損失3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在法官結合事實和法律依據進行勸解后,雙方矛盾有所緩和,最終一致自愿達成了如下庭前調解協議:被告蘇州市某藥房公司自愿一次性賠償原告吳某13萬元;原告吳某放棄案件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由原告負擔。該調解,雙方當事人已于簽訂調解協議當日,將相關賠償事宜履行完畢。
法官提醒:網絡交易中,無論買方還是賣方都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公平交易,同時應注重保留有關電子和實物憑證,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