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本報接到朱先生及其友人投訴,稱他們在北京順天府商貿有限公司第十三分店內購買到過期食品,他表示曾與超市溝通并協商索賠,但雙方未能達成協議。
“6月2日,我和朋友在北京順天府商貿有限公司第十三分店內買了食品和飲料。發現其中名為‘親親可吸果凍’的產品已經過期。該產品售價為2.4元,數量為21件。”朱先生對記者說道。
記者根據朱先生提供的產品看到,在親親可吸果凍外包裝下面,清楚印著產品生產日期:2016.06.01。而據包裝背面的信息顯示,該產品的保質期為12個月。距今已過期一個多月之久。
隨后,記者聯系到了北京順天府商貿有限公司第十三分店經理。該店經理表示,對朱先生消費者的身份表示疑問,并且對他的購買行為產生懷疑。“因為有時候會有顧客在店里藏匿過期食品的情況,所以我們對于朱先生的投訴持懷疑態度。”他表示,店內的產品有廠家促銷員進行生產日期排查,凡是臨近過期的產品均會提前下架。
那么,消費者在超市遇到這種問題時該如何維權呢?有律師表示,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與經營者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手段維權。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此外,據第三十三條,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進行抽查檢驗,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抽查檢驗結果。第四十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此外,據第五十六條規定,經營者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情形,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律師認為,朱先生目前可以向消費者協會進行投訴,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生產者要求一千元的賠償金,如果得不到及時處理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