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從湖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上獲悉,《湖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修訂草案)》將提請本次會議審議。修訂草案突出了湖北特色,明確了特殊行業經營者義務。
修訂草案第三章用12個條款,分類對公用企業、餐飲、教育培訓、家政等行業經營者義務予以明確,對治理我省上述領域消費侵權問題,提供了地方立法支撐。
比如,規定經營者提供餐飲、娛樂服務,不得設定最低消費額,不得拒絕消費自帶酒水,不得收取開瓶費等不合理的費用。
經營者提供攝影、攝像、沖印、打印、光盤刻錄服務,應當按照與消費者約定的質量、數量、價格、時限等提供服務。服務結束后,應當將照片、底片、數據資料交付消費者,不得另行收取費用;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保留、使用或者提供他人使用。
經營者采用網絡銷售網絡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退貨、退款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