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互聯網時代的高速發展,網絡消費具有高效、便捷的特點,逐漸成為人們日常消費的重要方式。但近年來不斷有報道,未成年人也加入了網絡消費大軍,在網絡中擅自進行大額消費,內容涉及網絡游戲、網絡直播和網購等,由此引發了一系列網絡消費糾紛。

案例1:熊孩子充值一萬多買游戲裝備 怕家長發現刪掉支付記錄
最近佛山南海的黃小姐發現銀行卡里的一萬多元不見了,查了下銀行流水賬單發現在8月至11月期間,多次出現網絡支付交易記錄,金額從最初的10元遞增到3000多元,手機里卻沒有任何交易信息,原來孩子趁媽媽睡覺的時候直接掃付款碼為一款射擊類網頁游戲充值,并且刪掉了付款記錄。
案例2:16歲女孩打賞男主播65萬 母親起訴映客要求退錢敗訴
00后女兒在加拿大留學期間迷上映客直播,3個月內打賞男主播花掉65萬余元,母親劉女士以女兒名義起訴映客直播要求退錢但一審敗訴。法院認為,雖然劉女士稱映客號是女兒偷偷以其名義開設,并通過其名下的微信、支付寶私自消費,但證據不足以證明是小雅是在劉女士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登錄并充值消費。
現就未成年人網絡消費的法律效力,家長在法律維權實務中面臨的問題,如何有效避免此類糾紛以及未成年人監護人責任的重要性等法律問題探究如下:
一、我國《民法總則》明確規定了未成年人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但現行法律規定在網絡交易糾紛案件的法律適用上面臨新的挑戰。
我國《民法總則》規定: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結合消費行為,因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所實施的消費行為應一律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一般屬于效力待定,其所進行的超出其認知范圍的大額消費行為需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后才能確定法律效力。網絡消費的交易方式與傳統實體店交易有著顯著的不同,網絡商家與用戶并非面對面交易,而是以虛擬的網絡為依托,網絡商家無法充分了解交易相對方年齡、智力等信息,也無法對這些信息進行實質性的審查。網絡交易的成功需借助第三方支付平臺完成支付消費(如支付寶、網上銀行、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平臺通過身份證實名制認證了消費者的信息,如果在該認證過程中支付賬戶系成年人賬戶,且支付行為均通過了密碼輸入驗證,對于網絡商家來說,即有合理理由認定該消費者為成年用戶。網絡支付完成后,銀行亦會向用戶發送余額變動短信通知,即向用戶做出了消費行為的再次確認。故將消費者行為能力的審核義務歸結于網絡商家,沒有現實意義。
二、未成年人出現網絡消費糾紛后,家長在維權實務中面臨的相關問題。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即家長如果主張網絡交易系未成年人所為,該網絡消費無法律效力,家長就要對上述主張承擔舉證責任。按照網絡支付“私人密碼使用即為本人行為原則”,家長需舉證證明未成年人進行網絡消費時是隱瞞家長盜用家長賬號進行的,并且還需舉證證明,結合當地經濟水平和日常生活習慣,該筆消費行為超出了未成年人的正常認知范圍。而在法律訴訟中,家長往往很難提出強有力的證據證明上述事實。并且如前所述,大多數網絡支付行為中,銀行均會向用戶發送余額變動提醒,如家長收到短信提醒后并未提出質疑,亦可視為家長認可該消費行為。因此,未成年人家長在維權實務中,往往由于無法提供強有力的證據證明其主張,故大多數情況下都會因舉證不能而敗訴。
三、法律作為一種社會規范,應發揮正確的指引、評價、教育作用。
網絡消費支付行為,是一種特殊的電子買賣合同,我國《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保護交易合法有序進行。互聯網購物消費有著成本低廉、方便快捷等優點,不受時間和空間的限制,越來越多的日常生活離不開互聯網消費。在未成年人網絡消費糾紛中,對于有合理證據能夠證明該消費行為是未成年人超出其認知范圍獨立完成的,如果該消費行為事后未得到其監護人的追認,就應當認定該消費行為無效,網絡商家應返還相應款項。如果無有效證據證明未成年人獨立消費的主張,該消費行為應依法認定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F實網購中,亦存在當購買方不滿意時,就會向商家主張系未成年人交易為由,要求商家退還款項,這種濫用權利的行為會將網絡交易置于不安全、不確定的境地。社會與法律給予未成年人的保護應當是理性的,保護的意義在于幫助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消費觀、價值觀以及人生觀,而不是一味的以“未成年人”的身份破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基本原則。
四、監護人應是避免未成年人網絡消費糾紛的第一責任人
我國法律規定監護人對未成年人有教育和監督的義務,監護人未盡到監護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未成年人心智不夠成熟,一定程度上缺乏辨別是非的能力與掌握把控能力,監護人應切實履行教育、引導、監督的職責,充分盡到監護義務,陪伴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未成年人進行網絡消費時,監護人有義務引導、教育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消費觀念,支付寶、網銀帳戶關系到切身財產權利,家長在日常生活中應當妥善保管,不應隨意告知未成年人相關信息。社會與法律應構建公平公正的保護體系,但不可否認的是,家庭教育永遠是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第一道防線,監護人永遠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守護者和第一責任人,監護人不應推卸自己的監護責任,而是應與學校教育、與法律規范共同攜手構建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