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報訊(記者楊宏斌、實習生周瑩)普通的醫生是否為監察對象?《監察法》所規定的國家監察的范圍和對象有哪些?4月13日,省紀委省監委發布“熱點法規有問必答”,詳解國家監察的范圍和對象。
《監察法》規定了六類監察對象,包括公務員和參公管理人員,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等等。按照規定,不從事管理的普通醫生不是監察對象。
怎么界定“公職人員”,以及一名公職人員是否屬于監察對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釋義》(以下簡稱《釋義》),國家監察全覆蓋指的是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全覆蓋,并不是說所有公職人員都是監察對象。判斷一個人是不是公職人員,關鍵是看他是不是行使公權力、履行公務,而不是看他是否有公職。判斷一個公職人員是否屬于監察對象的標準,關鍵看他是否行使公權力。
六類監察對象中,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包括哪些?《釋義》指出,這類人員主要是指該單位及其分支機構的領導班子成員,以及該單位及其分支機構中的國家工作人員,比如,公辦學校的校長、副校長,科研院所的院長、所長,公立醫院的院長、副院長等。公辦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及其分支機構中層和基層管理人員,包括管理崗六級以上職員,從事與職權相聯系的管理事務的其他職員;在管理、監督國有財產等重要崗位上工作的人員,包括會計、出納人員,采購、基建部門人員涉嫌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可以依法調查。《釋義》強調,臨時從事與職權相聯系的管理事務,如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采購中談判小組、詢價采購中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也屬于監察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