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主要數據公報
(第二號)
湖北省人民政府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湖北省統計局
2018年1月19日
為摸清“三農”基本國情,查清“三農”新發展新變化,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的通知》(國發〔2015〕34號)要求,我省組織開展了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這次普查的標準時點為2016年12月31日,時期資料為2016年度。普查對象包括農業經營戶,居住在農村有確權(承包)土地或擁有農業生產資料的戶,農業經營單位,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普查主要內容是農業生產能力及其產出、農村基礎設施及其基本社會服務和農民生活條件等。農業普查采用全面調查的方法,由普查員對所有普查對象進行逐個查點和填報。全省共組織動員了普查員、普查指導員和各級普查機構的工作人員近15.40萬人,登記了936.22萬農戶、27457個村級單位、1332個鄉級單位、9.81萬個農業經營單位;組織1634名工作人員對糧食、棉花等大宗農作物播種面積進行衛星遙感測量,完成了3023景衛星遙感數據處理,實地調查了3945個樣方和815個抽中普查區,實施了66架次整村無人機飛行測量,掌握了全省主要農作物種植空間分布,取得了省級及42個重點縣主要農作物種植面積數據。
按照國際通行做法,在國務院農普辦組織開展數據質量抽查的基礎上,湖北省農普辦組織了省級數據質量抽查,評估了普查數據質量。綜合抽查結果顯示,農業普查登記戶的漏報率為0.16%,普查指標數據差異率0.35%。數據質量達到設計標準。
根據《全國農業普查條例》的有關規定,湖北省農普辦和湖北省統計局分期發布普查公報,向社會公布普查的主要結果。
——————————————
農業經營主體、農業機械和設施
湖北省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對全省農業經營主體、農業機械和設施進行了調查。現將主要結果公布如下:
一、農業經營主體數量
2016年,全省農業經營戶872.07萬戶,其中規模農業經營戶18.36萬戶。全省農業經營單位9.81萬個。2016年末,在工商部門注冊的農民合作社總數7.05萬個,其中,農業普查登記的以農業生產經營或服務為主的農民合作社3.62萬個。
二、農業機械
2016年末,全省拖拉機112.57萬臺,耕整機22.07萬臺,旋耕機29.57萬臺,聯合收獲機5.33萬臺,播種機3.96萬臺,排灌動力機械90.05萬臺。
三、農田水利設施
2016年末,全省調查村中能夠正常使用的機電井數量7.63萬眼,排灌站數量4.79萬個,能夠使用的灌溉用水塘和水庫數量62.35萬個。
2016年末,全省灌溉耕地面積3187.85千公頃,其中有噴灌、滴灌、滲灌設施的耕地面積290.02千公頃;灌溉用水主要水源中,使用地下水的戶和農業生產單位占5.1%,使用地表水的戶和農業生產單位占94.9%。
四、設施農業
2016年末,全省溫室占地面積3.67千公頃,大棚占地面積27.17千公頃,漁業養殖用房面積0.64千公頃。
注:
1.農業經營戶:指居住在湖北省境內,從事農、林、牧、漁業及農林牧漁服務業的農業經營戶。
2.規模農業經營戶:規模農業經營戶指具有較大農業經營規模,以商品化經營為主的農業經營戶。規模化標準為:
種植業:一年一熟制地區露地種植農作物的土地達到100畝及以上、一年二熟及以上地區露地種植農作物的土地達到50畝及以上、設施農業的設施占地面積25畝及以上。
畜牧業:生豬年出欄200頭及以上;肉牛年出欄20頭及以上;奶牛存欄20頭及以上;羊年出欄100只及以上;肉雞、肉鴨年出欄10000只及以上;蛋雞、蛋鴨存欄2000只及以上;鵝年出欄1000只及以上。
林業:經營林地面積達到500畝及以上。
漁業:淡水或海水養殖面積達到50畝及以上;長度24米的捕撈機動船1艘及以上;長度12米的捕撈機動船2艘及以上;其他方式的漁業經營收入30萬元及以上。
農林牧漁服務業:對本戶以外提供農林牧漁服務的經營性收入達到10萬元及以上。
其他:上述任一條件達不到,但全年農林牧漁業各類農產品銷售總額達到10萬元及以上的農業經營戶,如各類特色種植業、養殖業大戶等。
3.農業經營單位:指湖北省境內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為主的法人單位和未注冊單位,以及不以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為主的法人單位或未注冊單位中的農業產業活動單位。既包括主營農業的農場、林場、養殖場、農林牧漁場、農林牧漁服務業單位、具有實際農業經營活動的農民合作社;也包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學校、科研單位、工礦企業、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基金會等單位附屬的農業產業活動單位。
4.農民合作社:指有合作社的名稱,符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中關于合作社性質、設立條件和程序、成員權利和義務、組織機構、財務管理等要求,有農業生產經營或農林牧漁服務,名稱為農民合作社的農民互助性經濟組織。包括已在工商部門登記,以及雖未登記但符合上述要求的農民合作社,不包括以公司名稱登記注冊的股份合作制企業、社區經濟合作社、供銷合作社、農村信用社等。也不包括從事農業生產資料購買、農產品加工、貯藏、運輸、銷售等非農行業的農民合作社。
5.拖拉機:指發動機額定功率在2.2千瓦(含2.2千瓦)以上的拖拉機,包括小四輪與手扶式。
6.耕整機:指自帶發動機驅動,主要從事水田、旱田耕整作業的機械,包括微耕機、田園管理機等。
7.旋耕機:指與拖拉機配套完成耕、耙作業的耕耘機械。
8.播種機:包括條播機、穴播機、異型種子播種機、小粒種子播種機、根莖類種子播種機、撒播機、免耕播種機等。
9.水稻插秧機:指自帶動力驅動作業,用于水稻插秧的機械。
10.聯合收獲機:指能一次完成作物收獲的切割(摘穗)、脫粒、分離、清選等其中多項工序的機械。包括稻麥聯合收割機、玉米聯合收獲機。
11.機動脫粒機:指由動力機械驅動專門進行農作物脫粒的作業機械。
12.灌溉耕地面積:指實際耕種的耕地中,有灌溉設施、有水源,正常氣候下能灌溉的耕地面積。
13.溫室、大棚占地面積:由三部分組成,一是實際使用面積,指沿墻內側的圍繞面積;二是墻體面積,指設施的墻體等其他支撐體自身的占地面積;三是采光占用面積,指設施距遮光物體(其他設施、房屋等)的必要距離所占的面積。
14.部分數據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著與分項合計不等的情況。
相關鏈接>>
湖北省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主要數據公報(第一號)農業農村農民基本情況
湖北省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主要數據公報(第二號)農業經營主體、農業機械和設施
湖北省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主要數據公報(第三號)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基本社會服務
湖北省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主要數據公報(第四號)農民生活條件
湖北省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主要數據公報(第五號)農業生產經營人員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