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停水,物業未及時通知,業主家打開水龍頭未關閉,導致來水后家中被淹。市中級法院昨日二審判決,支持業主部分請求,判處小區物業承擔20%損失。
魏某系黃陂區橫店街川龍大道某小區業主,根據與業主的協議,小區物業公司公示了服務職責,其中規定:“物業管理公司遇到停電、停水或惡劣天氣變化,應提前在小區入口處和各單元醒目位置向業主發出書面通知,以便做好應急準備?!?/p>
2012年4月12日,魏某家中裝修,某墻紙公司員工曾將廚房水龍頭打開取水,遇停水便用礦泉水代替,完工后離去。
當天恢復供水后,魏某家因水龍頭未關閉被淹。經資產評估公司評估,財產損失為3.2萬余元。魏某支付評估費2000元。
魏某了解到,當天小區停水前,物業公司未按規定提前書面通知,接到其他居民有關魏某家中被淹的電話后,也未采取停水措施補救。魏某多次就損失問題與墻紙公司、物業公司交涉未果,今年3月將二者告上法庭。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墻紙公司員工不能證實已及時關閉水龍頭,直接導致魏某家中被淹,應承擔主要責任,墻紙公司承擔50%損失;魏某有義務在家中配合裝修人員,在明知停水的情況下,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應承擔30%損失;物業公司在停水時未及時書面通知業主,對其他業主發現漏水后的投訴亦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應承擔20%損失。
墻紙公司及物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市中級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本文來源:漢網-長江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