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于民政部門所辦的社會福利企業安置殘疾人占其職工總數35%以上的,其中,凡安置一名盲人或重殘人的可按安置兩名殘疾人計算,生產銷售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所獲利潤免征所得稅。凡涉及社會福利企業增值稅減稅、免稅的,應堅持"即征即退"的規定,以解決社會福利企業資金周轉的困難。
2、對于民政福利企業、事業單位開辦的第三產業,其安置殘疾人達到35%的,可比照服務型福利企業享受減免稅的優惠政策。
3、市勞動部門對有特殊困難的社會福利企業待業保障金實行減半征收。
4、供電部門對社會福利企業免收供電貼費,對電加價費免收電力建設資金、城網附加費,免征電力借款。
5、交通部門對殘疾人工廠(公司)的自用車輛,實行公路養路費減免50%的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