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開發建設項目配建地下停車場管理的意見
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為提高國土空間利用效率,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6號)、《武漢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暫行規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37號)的規定,經研究,現就進一步規范開發建設項目配建地下停車場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開發建設項目按照規劃配建的地下停車位(不含人防停車位,下同),依法取得相應地下空間的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進行銷售交易和辦理不動產登記。
二、本意見施行后供地的開發建設項目,其配建地下停車場的國土規劃、銷售交易和不動產登記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配建地下停車場的供地和規劃建設管理
1.開發建設項目及其配建地下停車場作為連建空間,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按照“一并供地、分次辦理”的原則,一并擬訂供地方案,分別辦理供地手續。
2.地下停車場的具體配建方式應當在開發建設項目規劃方案施工圖中予以明確,包括:地下空間的用地范圍、建筑面積、使用功能及起止深度等。重點標明地下停車場(除設備用房、其他用房之外)的空間范圍、建筑面積、使用功能、停車位數量,并明確區分標注機械式停車位和自走式停車位、人防區域和非人防區域、配建停車位和公共停車位等3類分區范圍。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相關施工圖進行審查,并將審查成果反饋至自然資源規劃主管部門。自然資源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根據審定的施工圖核發開發建設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規劃設計條件(補充件—地下)。
3.根據規劃設計條件(補充件—地下),開發建設單位申請完善配建地下停車場的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供地手續,補充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辦理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手續。其中,配建地下停車場的土地用途結合地上主導用途確定為“配建停車場(地上主導用途)”。出讓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政府土地收益,按照我市自然資源節約集約高效利用意見中交通場站用地和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相關規定確定的標準核收,原則上不得低于工業用地評估地價的6%。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不超過50年。
4.開發建設單位根據供地結果,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配建地下停車場的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動產登記,取得《不動產權證書》。
5.對開發建設項目進行綜合驗收及規劃條件核實,應當將其地下空間的用地范圍、建筑面積、起止深度、功能用途和配建地下停車場的空間范圍、建筑面積及停車位數量、位置、分布等情況納入驗收、核實范圍,并進行實地核驗。
(二)配建地下停車位的銷售交易監管
1.開發建設項目配建地下停車場已取得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辦理不動產登記,可以進行分割銷售交易。房屋主管部門應當結合人防區域劃定意見,依法依規辦理配建地下停車位預售許可或者現售備案手續。開發建設項目配建地下停車場未取得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未辦理不動產登記,房屋主管部門不予辦理配建地下停車位的預售許可或者現售備案手續。
2.房屋主管部門應當將配建地下停車位納入開發建設項目樓盤表進行管理。
3.物業區域內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且不動產首次登記所有權人為開發建設單位的地下停車位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銷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但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三)配建地下停車位的不動產登記
開發建設項目配建地下停車位作為獨立不動產單元進行登記,單獨核發《不動產權證書》,根據地下標識碼編制不動產單元號。《不動產權證書》登記的權利性質、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期限等內容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確定,房屋用途為“地下停車位”。
(四)開發建設項目配建地下停車場未取得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未辦理不動產登記而進行停車位銷售交易的,房屋主管部門不得對買賣合同進行備案,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辦理配建地下停車位不動產登記。
三、2019年3月1日前已供地、尚未銷(預)售的在建開發建設項目,開發建設單位參照本意見第二條的規定取得配建地下停車場相應地下空間的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并辦理不動產登記后,可將配建地下停車場進行分割銷售交易,納入開發建設項目銷(預)售范圍,申請辦理配建停車位預售許可或者現售備案手續,依法進行銷售交易和辦理不動產登記。
四、2019年3月1日前已建成的配建地下停車位,按照“尊重歷史、實事求是、分類辦理、簡化程序”的原則,分以下3種情形分類辦理不動產登記和完善轉讓手續:
(一)配建地下停車位已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未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的
1.不動產登記。業主申請辦理配建地下停車位不動產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參照“以劃撥方式取得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情形辦理登記手續,土地和房屋用途分別為“配建停車場(地上主導用途)”“地下停車位”。配建地下停車位相對應的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為出讓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不動產權證書》中注明地下停車位轉讓時需補辦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手續、補繳相關費用。依法經公告無異議后,不動產登記機構予以登簿發證。
業主要求辦理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自然資源規劃主管部門可以直接與其補辦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協議出讓手續。出讓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政府土地收益按照工業用地相應土地級別、使用年限的基準地價的6%核收;出讓終止年限按照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終止年限確定,最高不超過50年,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為劃撥的,出讓年限不超過50年;出讓面積按照《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套內建筑面積計算。業主辦理配建地下停車位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后,可以辦理配建地下停車位不動產登記。相關出讓手續可以按照市自然資源規劃主管部門制定的簡化程序辦理。
2.轉讓時補辦手續。建設項目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為出讓,業主未補辦配建地下停車位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手續,配建地下停車位轉讓時,應當補辦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協議出讓手續,補繳政府土地收益,轉讓后配建地下停車位《不動產權證書》權利性質欄登記為“出讓”。建設項目地表國有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的,配建地下停車位轉讓時,其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權利性質可依法繼續保留“劃撥”,申請人要求辦理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可依法依規辦理,出讓手續按照本款前項規定執行。
(二)配建地下停車位已取得《商品房初始登記證明》或者《商品房權屬證明書》的,業主向房屋主管部門辦理相關交易監管手續后,可以按照前款規定辦理配建地下停車位不動產登記和完善轉讓手續。
(三)配建地下停車位《商品房買賣合同》已經房屋主管部門備案但尚未取得《商品房初始登記證明》或者《商品房權屬證明書》的,或者配建地下停車位未辦理預售許可或者現售備案手續的,可以參照本意見第二條的規定,由開發建設單位補辦配建地下停車場規劃、供地手續,辦理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動產登記和配建地下停車位的不動產首次登記后,再向業主進行轉讓,并按照規定辦理相關交易監管手續和不動產登記。
五、地下人防停車位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的相關規定使用。
六、配建地下停車場建設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的,該設施所占用的界線封閉、固定空間,可以參照本意見的規定進行整體銷售交易和辦理不動產登記。
七、本意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開發建設項目配建地下停車場管理的意見》(武政規〔2019〕2號)失效之日起至本意見施行之日期間,我市開發建設項目配建地下停車場的國土規劃、銷售交易和不動產登記管理適用本意見。
武漢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5日
(來源:武漢市人民政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