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法官,我來繳納剩下的罰金?!苯?,陽新縣法院執行干警突然接到被執行人王某的電話,表示想積極配合法院執行,并自愿繳納罰金。
據悉,該案系《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辦案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出臺以來,全省法院實現終本執行轉為終結執行的罰金執行案件,進一步提升了基層法院執行規范化水平,推動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工作向縱深發展,讓涉刑事財產案件工作指引在基層得以實踐。
2022年8月,被執行人王某在危險駕駛罪一案中被陽新縣法院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罰金執行案件往往令執行法官十分‘頭疼’,大多數被執行人在服刑沒有能力履行繳納罰金的義務,還有的被執行人更認為只要坐牢,就無需繳納罰金了?!?/p>
判決生效后,因被執行人王某身陷囹圄,案件進入“終本”程序。執行過程中,法院執行干警曉之以理、動之以情,一邊查控被執行人的資產情況,一邊告知其家屬倘若能夠配合法院積極履行繳納罰金的義務,監獄會將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作為一項重要的減刑考核標準。
近日,刑滿釋放后的被執行人王某自行前往法院寫下書面履行承諾書,并將剩余的罰金履行完畢,法院予以開具罰沒收入收據,對其積極繳納罰金的行為予以認可。
以往面對這種情況,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執行干警在被執行人“真沒錢”到“又有錢”的過程中會采取終本執行,執行程序只是暫時性地停止,案件并未從實際意義上徹底終結。
自2022年12月湖北高院出臺《指引》以來,陽新縣法院致力于“督”,落腳于“效”,不斷加強和規范全省法院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工作,根據《指引》關于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書面承諾分期繳納罰金或者退賠被害人損失的,可以裁定終結執行結案;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未按照書面承諾按期履行的,應當恢復強制執行的明確規定,對該案裁定終結執行,真正實現“案結事了”。(吳海峰?汪宣浩?向澤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