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日報訊(記者 汪洋)遭遇地震、臺風等突發事故導致旅游未能出行,或者旅游途中滯留當地,游客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互動活動中,網民@ximigeo就講述自己的遭遇稱:“上次印尼地震,報得團沒有去成,旅行社不退全款,我該怎么辦?”
針對網友提問,市旅游委副主任范繼先認真研究解答。長江日報記者 劉斌 攝
市旅游委副主任范繼先介紹,遇到如上情形,游客和旅行社分別享有哪些權利和承擔哪些義務,《旅游法》與《旅游合同》均有明確規定。
首先,《旅游合同》第一條本合同術語和定義將地震、臺風等自然災害界定為不可抗力,將飛機、火車、班輪、城際客運班車等公共客運交通工具延誤或者取消,景點臨時不開放等事件界定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
其次,《旅游法》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了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的幾種處理情形處理,簡單來說就是旅行社和旅游者都可以解除合同,旅行社扣除已經發生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余款退還旅游者;如果旅游者同意變更行程,旅游費用則多退少補;如果造成滯留,增加的食宿費用旅游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旅游合同》第九條、第十四條也有相同條款。
為了減少不可抗力和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給大家造成損失,武漢市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提醒旅游者和旅行社注意以下幾點:
1、旅行社應注意旅游行程相關地區的天氣變化,隨時關注航空、鐵路等信息,如遇變化及時告知旅游者并與其協商,充分尊重旅游者的知情權。
2、旅行社應主動提示旅游者購買旅游意外險、旅行延誤險等旅游保險,增強旅游者的風險防范意識,合理規避風險。
3、遇到突發事件時,旅行社應與旅游者保持溝通聯系,安撫疏導旅游者并采取相應的安置措施;旅游者應保持冷靜,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積極配合旅行社協調處理。
4、旅游者在解決糾紛時應理性維權,不得干擾他人的旅游活動,不得損害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得采取拒絕上、下機(車、船)、拖延行程或者脫團等不當行為。
5、旅游者與旅行社協商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簽字確認,旅行社扣除已經發生且不可退還的費用時應向旅游者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據和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