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日報融媒體2月17日訊(記者舒翔宇 通訊員周瑤)為去網吧打游戲,17歲的小勇(化名)偷拿家里5000余元,母親為給兒子教訓,請警方追究其刑事責任。
長江日報記者近日從武漢市新洲區司法局了解到,小勇自幼父母離異,被寄養在外婆家。因沉迷上網,小勇初中畢業便不再讀書,也無工作,常混跡于網吧。小勇母親再婚后回到新洲,照顧小勇吃住,但不給小勇零花錢。由于沒有經濟來源,為支付上網費用,小勇打起了偷拿家人錢的主意。
2017年夏天,繼父的母親周某到家中來看望繼父,小勇以幫助周某操作手機為由,使用周某手機從其微信零錢轉賬800多元到自己賬戶,那一次繼父知道后念及孩子小,沒有追究。
家人的不追究讓小勇膽子變大,2018年3月29日、8月14日,他先后2次以短信驗證法方式登錄繼父的支付寶賬號,偷偷轉賬共計5902元。8月14日那次轉賬后,他更是直接拿著繼父手機離家,當天就將所獲款項用于燙發、游戲代練等消費,還買了張火車票去外地。
繼父醒來發現手機不見了,小勇不知所蹤,電話也聯系不上,懷疑手機和錢是小勇偷的,正找不到人的時候,當晚6時許,繼父接到了外地警方電話,說小勇在當地某網吧沒有用身份證上網,向其核實小勇身份。小勇母親認為應該讓小勇受點教訓,便告知了警方小勇偷錢的事,小勇被移送回新洲后被刑事拘留。
警方以盜竊罪向新洲區檢察院呈請批準逮捕。但經過拘留和教育,小勇深刻地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回家之后向家人道歉,反省了偷錢的行為,父母也決定再給他一次機會,請求司法機關對小勇從輕處罰。
近日,新洲區檢察院決定不對小勇提起訴訟。檢察院認為,案發時小勇為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案發后小勇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以認定為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且其盜竊對象為近親屬,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定:偷拿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可以不認為是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酌情從寬。鑒于其犯罪情節輕微,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法援律師釋法
問:什么行為屬于盜竊罪?
答: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其中,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就屬于“數額較大”。本案中,小勇偷盜自家錢財達5000元,就屬于數額較大,結合這些情節看,小勇應當屬于“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情形。司法機關以涉嫌盜竊罪將小勇刑事拘留,這是完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
問:未成年人盜竊自家財物處罰上有何特殊性?
答:盜竊父母或近親屬的財物,在是否構成犯罪和處罰上有其特殊性。未滿16歲盜竊,以家長教育為主,不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6歲盜竊,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規定:“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本案中小勇本應負刑事責任,但其及時認識到了錯誤,家長也愿意再給一次機會,檢察院本著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原則,依法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