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洪波
良好的生態環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擁有藍天白云、繁星閃爍的生活環境,呼吸新鮮空氣,是人民群眾的基本生活需要,也是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內容。當前,我省大氣污染正由煙煤型工業污染向煙煤與機動車尾氣復合型過渡,區域性大氣環境問題日益突出,霧霾等重污染天氣頻發,人民群眾對大氣環境質量高度關注。為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視察湖北重要講話精神,落實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的持續實施大氣污染防治行動,打贏藍天保衛戰,堅持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全面實施新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踐行綠色發展理念,促進湖北高質量發展,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今年年底前制定或者修訂大氣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規的要求和我省年度立法計劃,11月19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全票通過了修訂后的《湖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條例在與大氣污染防治法做好必要銜接,且不重復上位法規定的前提下,對參與大氣污染防治的相關主體的行為進行了規范,全面規定了大氣污染源全要素源頭預防、過程控制、末端治理全環節的防治措施,同時結合省情,重點規范了我省大氣污染防治的突出問題、關鍵環節,并對新型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如室內空氣質量管理、推進裝配式建筑和房屋全裝修交付等作了必要規定。條例共七章、九十五條,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堅持問題導向 體現時代要求和湖北特色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生態文明建設,提出一系列重大戰略思想,作出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強調打贏藍天保衛戰要以空氣質量明顯改善為剛性要求,強化聯防聯治,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氣,還老百姓藍天白云、繁星閃爍。為落實好中央的相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修訂后的條例重點把握以下幾點:一是站在生態環境系統保護、水土氣等污染防治統籌謀劃的高度,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和我省有關生態環境保護和大氣污染防治的各項要求,全面規范我省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二是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結果導向,增強條例的針對性、可操作性和實效性,力求體現湖北特色、務實管用。三是突出重點,抓住大氣污染防治關鍵環節,嚴格落實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管理、重點區域和重點排污單位監管等制度。四是嚴防嚴治,對問題突出的大氣污染違法行為,綜合適用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整治、按日計罰、停止供水供電供氣等嚴格措施。五是疏堵結合,支持和鼓勵實行熱電聯產、推進清潔生產、推廣裝配式建筑等大氣污染防治措施。
強化部門職責 落實監管責任
藍天保衛戰是打贏三大攻堅戰中污染防治攻堅戰的關鍵性戰役,打贏藍天保衛戰需要明確政府及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部門在大氣污染防治中的職責,健全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機制,強化部門協同監管。修訂后的條例作了以下規定:一是進一步明確各級人民政府的大氣污染防治職責。二是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并采取列項方式明確其具體職責。三是按照能源消耗、工業、機動車船及非道路移動機械、揚塵和其他污染防治分類,明確政府相關部門的協同監管職責。四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一高效、分工明確的監督管理體系和工作協調機制。
完善監管制度 提升監管效能
堅持用最嚴格的制度保障打贏藍天保衛戰,需要加強制度創新,強化制度執行,讓制度成為剛性的約束和不可觸碰的高壓線,用制度規范政府、監管部門、排污單位的大氣污染防治責任。修訂后的條例作了以下規定:一是明確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地方標準或者對國家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標準。二是由省人民政府確定本省實行排放總量控制的大氣污染物,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執行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許可制度的具體措施。三是對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重點排污單位履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的具體義務作出規定。四是對未完成大氣污染防治目標地區的問責方式和約束措施作出規定。
改善能源結構 做好能源消耗污染防治
目前,我省能源結構不合理、能源消耗偏煤問題比較突出,燃煤大氣污染物排放量處于高位,清潔能源使用率與先進省份仍有差距,部分市州煤炭消費占能源消費比重較高,燃煤發電、燃煤鍋爐、民用散煤等是能源消耗領域中防治大氣污染的監管重點。針對上述問題,修訂后的條例作了以下規定:一是明確制定全省煤炭消費總量控制規劃和削減目標及落實措施,建立健全煤炭標準和質量管理制度。二是對燃煤發電機組和燃煤鍋爐的建設、改造、淘汰及達標排放等作出具體規定。三是對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劃定及其管控措施作出規定。四是對集中供熱和民用散煤治理作出規定。
調整工業結構 做好工業污染防治
工業污染是造成大氣環境問題的重要污染源。防治工業生產過程中的大氣污染,需要深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打造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的產業結構,實施清潔生產技術改造,加快淘汰落后高污染產能。修訂后的條例作了以下規定:一是由省人民政府制定高污染行業調整目錄和高污染工藝、設備、產品淘汰目錄。二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確定產業布局,嚴格控制高污染產業和項目,制定實施調整目錄內工業項目淘汰退出計劃。三是對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重點工業企業建設防治設施、采取控制措施以及工業廢水、廢氣、廢渣綜合治理作出規定。四是對制定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和防治操作規程作出規定,同時對相關生產和服務活動進行規范。五是對低揮發性有機物產品標準、目錄及其使用作出規定。
優化運輸結構 做好機動車船等污染防治
隨著機動車船等保有量的急劇增加,機動車船等尾氣排放污染問題日益突出。解決機動車船大氣污染問題,需要堅持源頭治理,構建綠色交通體系,優化運輸結構,發展多式聯運,堅持“油、車、路”統籌管理。修訂后的條例作了以下規定:一是明確政府在交通規劃、基礎設施建設、機動車選用等方面的責任,并對機動車船用燃料質量和標準及高排放機動車目錄作出規定。二是明確機動車船排放檢驗機構的義務,同時規定在機動車船停放地、維修地實施監督抽測,并規定了遙感監測、排放黑煙監督管理等制度。三是規定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禁止高排放機動車行駛的區域、時段。四是授權省人民政府制定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標志管理具體辦法。
分類源頭防治 做好揚塵污染防治
揚塵是造成大氣污染中顆粒物污染加重的重要污染源,針對揚塵污染源眾多的現狀,需要分類施策,強化對建筑施工揚塵、物料堆場揚塵、運輸揚塵、裸露地面揚塵、農村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管力度,提高防治實效。修訂后的條例作了以下規定:一是明確政府、建設單位在揚塵污染防治中的責任,建立完善揚塵污染防治網格化管理、預算管理、備案管理等制度。二是進一步細化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義務。三是對物料堆場揚塵防治設施建設、運輸車輛密閉防拋撒、礦石勘探開采和加工活動防塵、裸露地面綠化或者透水鋪裝等防塵措施作出規定。四是對農村揚塵治理作出相應規定。
堅持綜合施策 做好其他污染防治
農業面源污染、露天焚燒以及餐飲服務、服裝干洗、機動車維修等經營活動對大氣環境造成了嚴重威脅,同時考慮到公共場所室內空氣直接影響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需要細化相關規定進行規范管理。修訂后的條例作了以下規定:一是完善政府防治農業面源污染、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的職責。二是為深入推進我省秸稈露天全面禁燒工作,規定政府編制秸稈綜合利用規劃,制定落實扶持政策,推進秸稈綜合利用。三是對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制定、排放惡臭污染物相關生產經營活動的規范和限制作出規定。四是規范餐飲、干洗、機動車維修等行業大氣污染防治措施。五是對禁止露天焚燒、規范露天燒烤、文明辦理婚慶祭祀等作出規定。六是對公共場所和新建商品房、出租房、辦公場所等建筑物的室內空氣質量檢測及達標作出規定。
強化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和重污染天氣應對
大氣污染防治需要強化區域間協同配合,細化聯合防治措施,同時應當建立重污染天氣預警和應急響應機制,明確政府和排污單位應對重污染天氣采取的相關應急措施。修訂后的條例作了以下規定:一是規定與周邊省市建立大氣污染聯合防治工作機制、開展聯合防治工作。二是對省人民政府劃定本省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及其聯合防治具體措施作出規定。三是規定建立重污染天氣預警研判、大氣環境質量預報、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等制度和機制。四是明確政府應對重污染天氣的具體措施。五是明確企事業單位在重污染天氣應對中的職責和義務。
加強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公眾參與是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環節,要通過信息公開,拓寬公眾參與大氣污染防治途徑,發揮社會監督、公眾監督和輿論監督的積極作用。修訂后的條例作了以下規定:一是明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實行大氣污染防治信息公開的具體內容和程序。二是明確重點排污單位公開排污信息、主動接受監督的義務。三是建立社會監督員、第三方防治等制度,鼓勵引導社會組織有序參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四是規定完善大氣污染防治舉報工作機制,構建全省大氣污染防治舉報統一受理平臺,規范舉報投訴處理程序。
細化法律責任 強化責任追究
為提高法律責任適用的可操作性,方便具體執法,同時針對新增的禁止性行為,修訂后的條例在法律責任部分作了以下規定:一是對上位法已有明確規定的,不再重復。二是對上位法未作規定的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法律責任。三是對機動車超標排放或者排放明顯可見黑煙設定暫扣車輛行駛證的強制措施和罰款處罰,對嚴重大氣污染違法行為規定按日計罰、停止供水供電供氣等嚴厲的措施。
條例的修訂實施,必將為我省堅決打贏藍天保衛戰,建立健全生態文明建設長效機制,實現生態環境質量根本好轉和綠色發展,扎實推進美麗湖北建設,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提供堅實法制保障。
來源:湖北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