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公益報(本報記者 李濟慈 ) 慈善組織信息公開是《慈善法》所確定的基本制度,是慈善組織公信力建設不可或缺的必要前提。民政部自去年12月13日公布《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征求意見稿)》后,在聽取了來自社會各方面意見與建議的基礎上,于近日出臺《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慈善組織信息公開工作作出了統一規定。該《辦法》將于9月1日起正式實施。
信息公開適時一錘定音
《慈善公益報》記者從民政部網站獲悉,《辦法》對慈善組織信息公開工作作出了全面而具體的規定。
在公開主體上,《辦法》確定慈善組織為慈善信息公開的主體、第一責任人。
在公開平臺及方式上,《辦法》規定信息發布平臺為民政部于2017年9月1日開通的全國慈善信息平臺,即“慈善中國”。《辦法》規定,一些地方政府或者民政部門開發的具有公開慈善信息功能的政府平臺,應與“慈善中國”聯通,形成數據的統一歸集。慈善組織可依托統一信息平臺履行法律規定的信息公開義務。
信息公開的內容包括《辦法》所規定的基本信息、慈善組織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公開募捐情況、慈善項目有關情況、慈善信托有關情況、重大資產變動及投資、重大交換交易及資金往來、關聯交易行為等情況。
記者注意到,《辦法》突出強調了對慈善組織財產活動和公開募捐的信息公開,明確指向3個重大環節,即重大資產變動,重大投資,重大交易及資金往來信息要向社會公開。
關于具有公開募捐資質的慈善組織的信息公開,《辦法》從主要人員、募捐過程與公開時間3個方面作出了統一規定。即要求公布領取報酬最高的前5位管理人員的報酬金額,公布各類“公務”活動的費用標準;要求公開募捐活動的全過程,即事前、事中、事后都要對外公開相應內容;要求慈善項目至少每3個月公布1次進展情況,項目結束后還要做全面公開。
信息公開并非一蹴而就
中國慈善組織信息公開制度的形成與發展是一個逐步演進的過程,與中國社會及慈善事業的發展歷程相吻合。
1993年10月,全國人大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開啟了中國慈善組織信息公開的先河。
1998年,《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與《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出臺。
2004年,《基金會管理條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出臺。
上述制度、法規的出臺與修訂包含了諸多關于慈善組織信息公開的內容,不僅涵蓋各個法律層次,更是在立法內容上逐步實現了豐富和具體。
2005年,《基金會信息公布辦法》公布,中國正式出臺了慈善組織信息公開的專門法律文件。這部法律文件規定了慈善組織信息公開的主體、對象、內容和途徑,慈善組織信息公開的基本輪廓得以呈顯。
2008年,《汶川地震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管理使用信息公開辦法》公布,對慈善組織所應公開的內容進行了全面而具體的規定。
2011年,《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開指引》公布,進一步明確了信息公開的5項基本原則以及信息公開的內容,確定信息公開的時限及方式。
2014年12月19日,國務院下發《關于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對慈善事業發展作出系列規范。
2016年3月16日,《慈善法》在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審議通過并予以公布,標志著我國慈善事業進入一個嶄新時代。其中第69條至76條為信息公開的法律規定。
2016年5月26日,民政部新修訂的《基金會管理條例》正式對外征求意見。成為繼《慈善法》通過之后,慈善領域的一部重要行政法規。
2017年12月13日,民政部《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征求意見稿)》公布,直至2018年8月6日,《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出臺,并將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
信息公開必須一以貫之
《辦法》對慈善組織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以及信息的真實、完整、及時性都做出了相關規定。《辦法》要求慈善組織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不得以新聞發布、廣告推廣等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信息公開義務。
《辦法》規定,對于不及時公開或者公開事項不真實的慈善組織,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可向民政部門投訴、舉報。民政部門可要求慈善組織就信息公開的相關事項作出說明,必要時可進行約談,并向社會公開。違反規定的慈善組織,民政部門可責令其限期改正。
《辦法》規定,慈善組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或泄露捐贈人、志愿者、受益人個人隱私以及捐贈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等,民政部門將進行處罰。
《辦法》還規定,慈善組織在信息公開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的,民政部門應當進行記錄,并將相關情況通報有關部門,根據相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結合以往經驗,對慈善組織信息公開的義務與責任進行細分,是對慈善事業進行行政監管、社會監督、司法監督、行業監督的基礎,是保證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必要條件。慈善事業應成為全社會的“綠色事業”,慈善組織應成為“綠色組織”,慈善項目應成為“綠色產品”,慈善從業者應成為“環保衛士”。如此才能使民眾的每一個善舉都成為舒心之旅、明朗之旅、美好之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