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北京2月24日訊 記者朱寧寧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今天以156票贊成、1票棄權,表決通過了紅十字會法修訂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社會法室主任郭林茂在隨后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回答了記者的相關提問。
在被問及是否因一些影響紅會公信力的社會事件而修改紅十字會法時,郭林茂說,“有關系沒有,肯定有一定的關系,但如果說有多少直接的關系、有多大的關系,這也不妥當。”郭林茂說,中國紅十字會的公信力受到質疑是有很多原因造成的,但是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由于紅十字會制度約束的缺失,由于各方面的監督以及紅十字會財產收入的信息透明等方面都存在制度的缺失,中國紅十字會的公信力一定程度受到了影響。“這次通過法律的修訂,我們編好制度的籠子,使紅十字會進一步規范。”
郭林茂將此次修改紅十字會法的背景歸納為三點:一是貫徹中央關于群團組織改革的精神。紅十字會作為黨和政府管理的一個群團組織要按照去“四化”、增“三性”進行改革,這就需要立法先行,先修法,然后推動紅十字會的改革。二是出于拓展紅十字會工作的實際需要。現在的紅十字會的工作已經不僅是原來的純粹的“三救”,還有“三獻”,這就要適應這個事實的需要。三是提高紅十字會公信力的要求。“紅十字會受各種事情影響,公信力受到置疑,怎么辦?我們就要從制度設計上盡力提高規范紅十字會,使紅十字會運動成為一種崇高的運動,使紅十字會這個組織變成崇高的組織,使紅十字會的工作人員成為敬業的工作人員。”
在回答本報記者提出的“為何沒有采納常委會委員多次提出的去掉民政部門的監督”這一問題時, 郭林茂表示,關于民政監督的問題,在審議的過程中常委會組成人員不只一人提出,中國紅十字會的財產收入和使用情況可以接受人民政府審計部門來監督,應該把民政部門刪去。最后還是沒有刪去,原因就是這次修改紅十字會法的一個主要的目的就是加強對紅十字會的監督,規范紅十字會的行為,所以監督是這次立法的一個很主要的目的。
他介紹說,此次修改紅十字會法專門有一章關于紅十字會的財產和監管,根據法律的規定,紅十字會的資產由五部分組成,其中最主要的是兩部分,即政府撥款和社會捐助,并且隨著公益慈善事業的發展,可能紅十字會的社會捐助會越來越多。按照國務院在2012年出臺的關于促進中國紅十字會發展的若干意見,紅十字會應該把政府撥款資金與社會捐助資金分開管理。按照審計法的規定,政府撥款要由人民政府的審計部門進行監督,而按照公益事業捐贈法和慈善法的規定,社會捐助這一塊就是由民政部門監督,所以民政部門對紅十字會接受社會公益捐助這項事項是有法律依據的,也是民政部門的一個職責。所以民政部門的監督是不可少的,應予以保留。
“在目前的大形勢下,多監督比少監督好,有監督比沒監督好。”郭林茂說,這次紅十字會法的修改以及紅十字會法通過之后的宣傳及實施,應該是紅十字會翻身仗的一個良好的機會,是宣傳紅十字會的一個良好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