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19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開幕,會議首次審議電子商務法草案、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等,繼續審議了民法總則草案、中醫藥法草案等。
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的民法總則草案當天第三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與二審稿相比,草案三審稿中哪些內容與百姓生活有關,在影響著我們?
焦點1
如何保護見義勇為?
新增緊急救助免責條款
內容: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除有重大過失外,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對見義勇為行為用法律形式予以鼓勵和保護,是此次草案三審稿中一處頗為引人注目的改動。這就意味著,針對“救人未果反被追責”這種尷尬局面,法律終于有了說法。究竟如何界定“緊急救助行為”,“重大過失”又將由誰來確定?
解讀:專家認為,民法總則草案的這一規定,借鑒了其他國家的“好撒瑪利亞人法”,即在緊急狀態下免除無償施救者對被救助者造成的損害。“緊急救助其實是一個很矛盾的問題,非專業人士很有可能出現差錯。”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楊立新說,“ 重大過失 應該由法律進行界定,標準是 普通人注意到了的事你沒有注意 ,具體情形應該由法院進行判斷。”
焦點2
如何保護未成年人和失護老人?
民政部門把監護責任“頂到前面”
內容:草案二審稿中規定,無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三審稿將該條修改為:無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解讀:楊立新表示,雖然我國法律已經規定了民政部門的監護職責,但此前卻有做得不到位的地方。民法總則草案的這一修改,將促使民政部門真正擔負起監護人的職責,承擔監護監督責任。此外,這個修改一旦落實成為法律,也要民政部門切實履職才能起到效果。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崔建遠認為,從社會分工以及對被監護人的了解熟悉程度等角度看,一般情況下應優先考慮近親屬、村委會和居委會的監護職責,但在監護人無法確認或難以確認的情況下,民政部門有義務承擔“兜底”責任。
“比如在保護失去獨立生活能力的老人這一方面,目前居委會、村委會等組織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總體來看作用仍然比較小。從未來著想,由政府主導的養老院應發揮更大力量,因此讓民政部門來承擔相應監護職責是符合我國實際的。”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孫憲忠說。
焦點3
如何規范監護人資格恢復?
對未成年人故意犯罪的不得恢復
內容:對于未成年人父母的監護人資格被撤銷后如何恢復的規定,三審稿相比二審稿增加了限制條件。三審稿規定:被監護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后,除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外,確有悔改情形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愿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
解讀:“有些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侵犯行為是可以原諒的,比如父母管教不當等。很多情況下,被監護人本人主動原諒的意愿也很強烈。”孫憲忠說,“但故意犯罪是一種對被監護人身體、心理的嚴重傷害,從實際情況看,不讓這部分人恢復監護資格是符合現實需要的。”
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王利明認為,在恢復監護人資格的問題上,要辯證看待“尊重被監護人意愿”,“對被監護人的意愿應該有第三方的客觀判斷,從而更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
焦點4
如何保護動產和不動產被征收征用者權益?
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內容:草案三審稿對公民因征收、征用而獲得補償的權利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其中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今年11月發布的《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提出,要完善財產征收征用制度。遵循及時合理補償原則,完善國家補償制度,進一步明確補償的范圍、形式和標準,給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補償。
解讀:孫憲忠認為,民法總則草案的這一修改,與物權法已有的相關規定含義一致,也是落實中央關于保護產權的意見,體現了保護人民權利的思想。
“相比物權法里的 足額 補償,民法總則草案表述的 公平合理 補償要更加明確一些。將這種補償上升到民法總則高度,也將讓其在整個民事法律的地位得到提升。”楊立新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