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報訊(記者胡弦、通訊員楊陽)今后,街道辦事處的職責將以公共管理和服務為主,同時指導基層開展自治,上級部門不得給街道辦“增加負擔”。10日,武漢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通氣會宣布,新修訂的《武漢市街道辦事處條例》將于下月15日起施行。
1997年起施行的《武漢市街道辦事處條例》,主要內容已明顯滯后于實踐發展。修訂后的條例規定,街道辦事處的職能定位是以轄區內的公共管理、公共服務、公共安全為重點,市、區政府有關部門不得擅自將職責范圍內的行政事務委托或者交由街道辦事處承擔。武漢市法制辦相關負責人表示,近幾年,街道辦事處不斷承接來自上級各部門的任務,堪稱“不能承受之重”,導致其真正的管理服務職能無暇顧及,因此需要在條例中予以明確。
同時,在創新社會治理的背景下,推進社區共治和指導基層自治是街道辦事處的重要職能之一。修訂后的條例為此明確,街道辦需動員各類社會力量參與社區治理,建立健全基層民主協商機制,指導居民(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開展活動,依法組織和指導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組建等。
條例還規定了街道辦事處的工作機制。設立街道網格化綜合管理平臺,負責巡查轄區內城市管理、食品藥品安全、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社會治安和公共服務等工作,街道辦事處根據巡查發現的問題進行派單調度、協調督辦;設立街道政務服務平臺,受理居民(村民)申辦公共服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