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您好,前期總局領導回復了食品企業標準使用問題“使用團體標準或者其他企業的企業產品標準的,應事先獲得其授權,由獲授權生產企業按要求公開相應標準的編號、名稱和發布的標準全文,標準內容應包含有產品的功能指標和產品的性能指標以及對應的試驗方法、檢驗方法或者評價方法等有效的技術要求。”。請問獲授權食品生產企業應在什么平臺或者什么方式公開相應標準內容,近期類似投訴舉報較多,企業也提出了這個問題,我們查詢很多資料對此均沒有明確規定,請總局領導給予明確指示,以便基層工作,謝謝。
答:
使用團體標準或者其他企業的企業產品標準的,應事先獲得其授權,授權信息無須公開。食品生產企業制定食品企業標準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具體請咨詢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回復部門: 標準創新管理司時間:2024-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