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例,并回答記者提問。
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例
案例二
公司銷售虛構生產廠家的預包裝食品后被股東惡意注銷的,股東應依法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劉某訴鐘某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劉某于2021年5月5日在某酒業公司網店購買某白酒20件,共支付價款7173元。案涉白酒標簽記載有生產許可證號、生產廠家等商品信息,但標示的生產廠家和生產許可證號均為虛構。劉某遂起訴請求某酒業公司承擔“退一賠十”責任,并請求該酒業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東鐘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案訴訟過程中,鐘某拒接法院電話,將設立網店時預留的實名制手機號停機,并以“決議解散”為由將某酒業公司注銷。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劉某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其通過網絡購物形式向某酒業公司購買案涉白酒,雙方形成買賣合同關系。案涉白酒作為預包裝食品,其標簽標示的生產廠家及生產許可證號均為虛構,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某酒業公司已被其唯一自然人股東鐘某注銷。故判決鐘某向劉某退還價款并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銷售“黑作坊”食品引發的維權糾紛。案涉白酒作為預包裝食品,其標簽應如實記載生產者的名稱、生產許可證號等信息,但案涉白酒標簽標示上述基本信息均屬虛構,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且影響食品安全,不屬于標簽瑕疵。鐘某銷售標示虛假生產廠家的預包裝食品,導致消費者無法向生產者索賠。糾紛發生后,鐘某惡意注銷公司、將手機停機,惡意逃避責任,增加消費者維權成本。審理法院在查明事實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規定,判令由鐘某承擔法律責任,體現了人民法院嚴厲打擊不誠信經營者逃避食品安全責任的鮮明態度和堅定決心,對企圖實施類似行為的經營者具有教育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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