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郴州市北湖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了被告人戴某、田某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被告人戴某、田某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25000元,二人已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466元、4000元被依法予以沒收,二人共同支付懲罰性賠償金185181.3元,并在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2021年以來,郴州市市場監管局在核查多起銷售不合格水產品案件中,發現進貨來源均來自郴州市北湖區某水產批發部。2022年1月,郴州市市場監管局組織執法人員對該批發部銷售的水產品進行突擊執法抽檢。經檢驗,當事人銷售的泥鰍(批次2022-01-04)被檢項目“恩諾沙星”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執法人員在調查中發現,田某在明知檢測報告顯示不合格的情況下,仍然于2022年1月,從廣東省中山市三角鎮某水產市場經營部戴某處購進大量不合格水產品在郴州市場內銷售。鑒于田某的行為涉嫌構成刑事犯罪,2022年3月,郴州市市場監管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
經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戴某明知所銷售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仍對他人進行銷售,被告人田某因自身未盡到銷售者的查驗義務購進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對外銷售,且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該批次不合格泥鰍共計9916斤,銷售金額為82302.8元。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戴某和田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水產品是老百姓餐桌上的常見食品。該案兩名被告人長期從事水產品批發,銷售數量多、影響范圍廣、涉案金額大。郴州市市場監管局通過查處主要經銷批發商,及時斬斷了不合格水產品的本市銷售路徑,有效堵住了郴州市城區不合格水產品的銷售源頭,確保了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稿源:執法支隊一大隊 唐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