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臨夏市5家大型餐飲公司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2021年11月25日,根據臨夏州食品檢驗檢測中心《檢驗報告》,州內5家大型餐飲公司使用的筷子經檢驗判定為不合格。隨后,臨夏州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五十六條第二款,構成使用不合格餐具的違法事實。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臨夏州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上述5家公司各處罰款2萬元。
典型意義:餐飲具的衛生安全狀況是食品安全的重要影響因素。通過監督檢查和抽檢相結合,查處餐飲具使用單位清洗消毒不徹底、不規范等違法行為,強化餐飲具的監督管理,倒逼餐飲單位即要確保舌尖食品安全,也要確保舌尖用品安全。
案例五:臨夏州某食品公司和臨夏縣某食品公司生產經營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冰糖案
2021年12月20日,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系統《檢驗報告》顯示,臨夏州某食品公司和臨夏縣某食品公司生產經營的黃冰糖和冰糖經國家抽樣檢驗,色值、蔗糖分項目不符合GB/T35883-2018《冰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隨后,臨夏州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構成生產經營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臨夏州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沒收違法所得210元、420元,并各處罰款1萬元。
典型意義:該案中,當事人主動消除違法行為,排查不合格原因,徹底整改不合格問題,且銷售數量較少,社會危害性較小,本著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對當事人減輕處罰,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案例九:臨夏縣蓮花鎮2家食雜店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案
2022年5月19日,臨夏州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與臨夏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聯合檢查臨夏縣蓮花鎮農村校園周邊食品經營戶,在2戶食雜店食品經營區分別發現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共11瓶(袋)、貨值25元。上述食雜店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和《甘肅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監督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構成了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事實,根據《甘肅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臨夏州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沒收過期食品,并處罰款1000元。
典型意義:嚴厲打擊危害校園食品安全以及制售假冒偽劣學生用品等違法行為,是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的必然要求。通過依法嚴厲打擊農村校園周邊制售過期食品、“三無”食品、“山寨”食品、商標侵權食品等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切實守護孩子們“舌尖上的安全”。